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190號
TNDM,106,單禁沒,190,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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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瓊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3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在臺南市○○ 區○○○街00號住處2 樓房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經警於同年月28日於上址查獲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扣押物品清單:105 安保字第791 號),而被告 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105 年度毒聲字第657 號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 6 年6 月15日出所,由聲請人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30 號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經警扣得之 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查係違禁之物,爰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 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 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 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 之34分別有明文規定。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理由欄一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經警查獲並扣 得附表所示之毒品,經執行觀察勒戒後,由聲請人為不起訴 處分等情,有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白色結晶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等情,有同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依上開規定,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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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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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外觀) │數量/驗前總重量/驗餘總重量│鑑定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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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1.201 公克/1.189 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8 月│
│ │(白色結晶) │ │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7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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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