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曉婷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
沒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 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380、2502號及105年度毒偵字第6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附卷可稽。 扣案白色結晶,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後淨重0.03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2月28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 足憑,係屬違禁物無訛。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 ,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 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亦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 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 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