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八八三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高雄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正卡(下稱本案信用卡 ),以及附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約定,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原告僅授權持卡 人本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分別使用,不得轉讓、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 將信用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詎被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致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