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1年度,2869號
KSEV,91,雄小,2869,200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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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八六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有之小客車為供計程車營業使用而靠行於黑人交通有限公司, 靠行後之車牌號碼為ZI─一三五號,該部營業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十三時二十分許,由原告駕駛,沿設有四線快車道之高雄市○○○路外側第四快 車道由北往南行駛,途經該路與鎮○路○○路口時;適被告駕駛車牌號碼ZG─
二五四六號自用小客車,同方向行駛於該路外側第三快車道行駛至該處而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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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黑人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