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三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
五六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貳拾貳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代 理人陳瑞發、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李百軒指訴綦詳。⑶並有如附表 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計貳拾貳片扣案。⑷現場查獲之照片二張、告訴人提出之鑑 識報告、著作權相關文件等資料在卷可資憑佐。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論 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