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可倫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折合銀元拾陸萬肆仟壹佰
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零陸元,折合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捌元,
扣除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所繳交之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參佰柒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魏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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