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聲字,92年度,11號
FYEV,92,豐簡聲,11,200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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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參拾壹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豐簡字第四四九號 及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九九號判決後已告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 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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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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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伍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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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玖佰參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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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現場測量繳│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 │ │
│納之複丈費、地籍│ │ │
│圖冊閱覽謄本費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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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現場測量旅│壹仟元 │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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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證人郭雨村│貳佰元 │ │
│旅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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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參拾陸元 │送達郵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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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壹萬捌仟伍佰參拾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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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