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佑穎
指定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魏世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五年度偵字
第一五三八0號、一0六年度偵字第四五七七號、一0六年度調
偵字第二五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佑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魏世安教唆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 罪 事 實
一、陳佑穎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前於民國一0四年間因酒 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一0四年度 交簡字二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一0四年六 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佑穎於一0五年八月十二 日十五時至十七時許,在臺南市學甲區某處工地內,飲用啤 酒約十二瓶,嗣又於同日十八時許至同日十八時三十分許, 在友人鄭文雄位在臺南市○○區○○路○○○巷○號住處內 ,與鄭文雄、陳明通及舅父魏世安一同飲用啤酒後,其當日 持續飲用大量酒類,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應已達每公升0點 二五毫克以上,仍基於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點二 五毫克以上仍駕車之犯意,於同日十八時五十分許,在臺南 市新化區中山路五四八巷口旁之停車場,酒後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回其臺南市左鎮區之住處,而 自路旁起駛欲沿同區忠孝路由西往東方向前行,途經臺南市 新化區忠孝路與中山路五四八巷巷口時,適有林秀葉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中山路五四八巷由南往 北行至巷口欲左轉忠孝路,二車因而發生碰撞,林秀葉因此 人車倒地受有右手大拇指撕裂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 告訴),陳佑穎隨即下車,陳佑穎之舅父魏世安亦因鄭文雄 通知而前往事故現場。魏世安因知悉陳佑穎當日有飲用酒類 ,唯恐警方前來處理將查獲陳佑穎酒後駕車之行為,竟揮手 示意陳佑穎趕緊駕車離去,而唆使原已停車,並無離去意思 之陳佑穎駕車離開,而陳佑穎明知林秀葉人車倒地已造成手 指流血受傷,其本應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之措施,不得 離開,因見魏世安揮手示意其趕緊離開,即基於肇事逃逸之
犯意,並承前酒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點二五毫克 仍駕車之犯意,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逃 離現場。嗣陳佑穎駕車沿臺南市新化區中山路即台二十線由 西往東內側車道前行,於同日十九時十二分許,途經該路與 臺十九甲線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點一五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且應注意汽 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 之距離,並應注意車前狀況,且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 線之規定,客觀上亦應可預見酒醉駕車若發生交通事故,可 能導致他人死亡之結果,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柏 油路面、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或無法 預見發生交通事故可能性之情事,於行經速限為時速六十公 里之臺南市新化區台二十線與台十九甲線交岔路口東側時, 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未保持安全距離,並以時速八十至 九十公里之速度貿然前行,因而高速撞擊同向行駛在前由黃 榮明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右後車尾,致黃榮 明駕駛之車輛遭受撞擊而失控至對向車道,與沿臺南市○○ 區○○路○○○○○○○○○○○○○○○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發生碰撞(魏世吉所涉過失致死罪嫌由檢察官另案 偵辦),黃榮明因頭部外傷併腹腔積血而不治死亡,員警據 報到場處理,於同日十九時五十四分,經以呼氣方式對陳佑 穎實施酒精濃度值測試,檢測結果陳佑穎呼氣所含酒精濃度 高達每公升一點三二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移送、黃榮明之子黃勇傑及 配偶顏美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檢察官相驗簽分偵辦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上 開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 核實前,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其對質、詰問 權,並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且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理由欄所引用對於被告 魏世安而言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被告魏世安已同意作 為證據使用,另本件理由欄所引用對於被告陳佑穎而言具有 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被告陳佑穎及其指定辯護人或已同意 做為證據使用,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就上 開傳聞證據復查無違法不當取證或其他瑕疵,因認以之作為 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均具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陳佑穎肇事逃逸、魏世安教唆肇事逃逸部分:(一)被告陳佑穎於一0五年八月十二日十八時五十分許,在臺南 市新化區中山路五四八巷口旁之停車場,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路旁起駛欲沿同區忠孝路由西往東方 向前行,途經臺南市新化區忠孝路與中山路五四八巷巷口時 ,適有林秀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中 山路五四八巷由南往北行至巷口欲左轉忠孝路,二車因而發 生碰撞,林秀葉因此人車倒地,並造成右手大拇指撕裂傷, 車禍發生後,陳佑穎有下車短暫停留現場因此知悉林秀葉手 指受傷,被告魏世安隨即偕同友人鄭文雄、陳明通前來車禍 現場,被告魏世安並有在車禍現場向被告陳佑穎揮手示意其 離開,陳佑穎見狀隨即駕車離開,於離開前陳佑穎本人並未 報警或叫救護車,亦未靜待警方到場處理以釐清肇事責任, 復未向被害人林秀葉表明身分或留下聯絡方式,即駕駛車輛 離去等事實,此為被告陳佑穎、魏世安所不爭執,核與證人 林秀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 三頁至第四頁,一0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三八0號偵卷第十頁 至第十一頁反面、第十七頁至第十八頁、本院卷第四十八頁 至五十八頁,以下就上開偵卷簡稱第一五三八0號偵卷), 證人陳文通、鄭文雄亦於本院證稱車禍發生後有偕同被告魏 世安前往車禍現場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十頁至第六五頁、第 六六頁至第七三頁),復有楊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現場照片及車損照片二十三張、監視器翻拍照片一張、林秀 葉庭繪之機車行向現場圖一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五頁、第 十四頁至第十六頁、第二十頁至第三一頁、本院卷第七七頁 ),是被告陳佑穎與證人林秀葉發生碰撞肇事,知悉林秀葉 受傷後,被告陳佑穎並未留待現場等候救護車或報警,且其 本人並未徵詢證人林秀葉之意見,亦未親自將其個人資料、 聯繫方式留與證人林秀葉,陳佑穎見被告魏世安向其揮手示 意離開,即駕車離開肇事現場乙情,即堪認定。
(二)再被告陳佑穎離開本案車禍現場時,並未提供其個人姓名及 聯絡方式,亦未報警、叫救護車即先行離去,被告魏世安與 在場之陳明通、鄭文雄,亦未提供肇事者陳佑穎姓名及聯絡 方式,復未提供其等各自之姓名及聯絡方式,且未報警、叫 救護車,見接獲被害人林秀葉通知而前來之林秀葉之子林建 輝報警後,在員警到場前即先行離去等情,業據證人林秀葉 、林建輝、鄭文雄、陳明通分別於本院證述明確(見本院卷 第四八頁至第五九頁、第九九頁至第一0九頁反面、第六十 頁至第六五頁、第六六頁至第七二頁),證人徐文獻即到場 員警亦於本院證稱:「(本件車禍案你是否現場處理的警員 ?)第一個到達現場處理的警員;(你去的時候有看到誰? )就被害人林秀葉還有她兒子林建輝;(有看到肇事人嗎? )沒有;(有看到他們同行的人嗎?)沒有;(你根據何原 因去現場?)據警察局那邊派遣移領報案,然後我第一個到 達現場;(報案是說車禍還怎樣?)車禍,然後勤務中心那 邊指派我過去;…(你接獲通報至到達現場,這中間時間為 何?)大概五分鐘左右,很快就到了;…(你到達時,他們 有上前來跟你說還是你上前問他們是被害人嗎?)我上前問 的,因為那就很明顯,被害人有受傷;(林秀葉的手受傷? )她有受傷;…(很明顯嗎?)還滿明顯的,因為就有傷口 ,一看就知道她手會滿痛的;(你有看到林秀葉的機車嗎? )有,有看到林秀葉的機車;(當時是否知道肇事的駕駛是 何人?)不曉得,被害人說他已經開車跑掉了;(林秀葉有 告訴你撞她的是機車或小客車?)汽車;(駕駛就跑掉了? )對,駕駛直接就跑了;…(到現場時,不知道肇事者是何 人?)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一0頁反面)。是員警 接獲勤務通知迅速到場後,僅有被害人林秀葉與其子林建輝 留在車禍現場,被告魏世安及證人陳明通、鄭文雄均在員警 到場前先行離開,被告魏世安顯然並未提供任何聯絡資訊及 肇事駕駛人資料與被害人林秀葉,亦未報警或叫救護車,復 未在場等待員警告知肇事駕駛人資料,至堪認定。(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 而逃逸罪,其立法意旨係為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促使 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俾減少死傷, 以保護他人權益並維護社會秩序。而上開條文所謂「逃逸」 係指逃離肇事現場而逸走之行為,故駕駛人於肇事致人死傷 時應有在場之義務,至於被害人是否處於無自救力狀態、所 受傷勢輕重,則非所問。從而,肇事駕駛人雖非不得委由他 人救護,然仍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 經獲得救護,或無隱瞞而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
員得以知悉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若自 認被害人並未受傷或傷勢無礙,即可不待確認被害人已否獲 得救護,亦不等候檢、警等相關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事宜 ,即得自行離去,自非該法條規範之意旨(最高法院一○六 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三號、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號、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 陳佑穎雖坦承於肇事後有駕車離開現場,惟否認有肇事逃逸 行為,辯稱:當時我舅舅魏世安揮手叫我先走,我想說他們 會處理,我就先行離去云云。另被告魏世安對於有在車禍現 場揮手示意陳佑穎離開一事亦不爭執,惟否認有何教唆肇事 逃逸犯行,辯稱:當時是林秀葉已經答應說陳佑穎可以先離 開,所以才揮手叫陳佑穎先走云云。經查:
⒈被告陳佑穎於一0五年八月十二日十八時五十分與林秀葉發 生車禍前,於十五時至十七時許,在臺南市學甲區某處工地 內,飲用啤酒約十二瓶,復又於同日十八時許至同日十八時 三十分許,在友人鄭文雄位在臺南市○○區○○路○○○巷 ○號住處內飲用啤酒等情,業據被告陳佑穎於本院審理時供 述明確(見本院卷第二七頁反面、第一九七頁),且被告陳 佑穎嗣後於同日十九時十二分許,在臺南市新化區台二十線 與台十九甲線交岔路口東側時,因駕車自後方撞擊同向前方 黃榮明駕駛之車輛,員警於同日十九時五十四分以呼氣方式 對陳佑穎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一點 三二毫克乙情,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一份 存卷可佐(見相驗卷第四三頁),是被告陳佑穎當日第一次 發生車禍前,已有持續喝酒之事實,即堪認定。其次,被告 陳佑穎當日下午在臺南市學甲工地飲酒完畢,係搭乘被告魏 世安駕駛之車輛返回臺南市新化區魏世安住處,此為被告陳 佑穎、魏世安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二七頁反面、第一二四 頁反面),而臺南市學甲區距離同市新化區有相當之距離, 並非短暫三、五分鐘車程即可到達,且一般車內空間並非寬 敞,被告陳佑穎在臺南市學甲區工地飲用啤酒之數量為十二 罐,已屬量大,一般人飲用此數量之酒類後,待在非寬敞之 車內空間,身上多會有酒味傳出,被告魏世安既與陳佑穎同 處車內相當時間,對於被告陳佑穎有飲酒一事,自當有所認 知。再者,車禍當日下午十八時許與被告陳佑穎在住處內一 同飲酒之鄭文雄於本院證稱:「(當天有無跟陳佑穎一起喝 酒?)在我家有喝二杯;(魏世安跟陳佑穎有在你家喝酒嗎 ?)對;(喝什麼酒?)啤酒,天氣熱在家喝;(當時陳明 通有無一起喝酒?)有,都在我家;(你們四人一起喝酒嗎 ?)還有其他的朋友,發生事故去現場是我跟陳明通、魏世
安一起過去,我其他的朋友沒有過去;(發生事故當天魏世 安與陳佑穎一起在你家喝酒嗎?)對;(陳佑穎為何要先走 ?)他說他有事要先走,我就送他出去要開車,才看到他撞 到人」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十頁反面至第六一頁);當日下 午一同在鄭文雄住處飲酒之陳明通亦於本院證稱:「(當天 車禍之前,你們幾個人在喝酒?)兩、三個;(有哪些人? )我,有的人我不認識;(你是否認識陳佑穎?)他那天喝 三、四杯;(陳佑穎在何處喝酒?)在魏世安的隔壁鄰居鄭 文雄家喝酒;(你有無在鄭文雄家中喝酒?)有,我喝兩杯 ;(陳佑穎有無喝酒?)陳佑穎喝三、四杯;(魏世安有無 喝酒?)他有沒有喝我不知道;(魏世安有在場嗎?)有; …(你們喝什麼酒?)啤酒」等語(見本院卷六七頁及反面 )。故依證人鄭文雄、陳明通之證述,被告陳佑穎搭乘被告 魏世安駕駛之車輛返回臺南市新化區魏世安住處後,復有前 往鄭文雄住處飲用啤酒,且飲酒時被告魏世安亦同在該處, 則被告魏世安當日既已載送飲用大量啤酒之陳佑穎返回臺南 市新化區魏世安住處,復與被告陳佑穎一同在鄰居鄭文雄住 處,見陳佑穎在該處飲酒,被告魏世安於陳佑穎與林秀葉發 生車禍,揮手示意陳佑穎離開前,顯然知悉陳佑穎駕車前有 飲酒之事實,另被告陳佑穎對於與林秀葉發生車禍前,自身 有飲用大量酒類之事實,自難諉為不知。
⒉被告魏世安雖辯稱係林秀葉同意陳佑穎先離開,伊才揮手示 意陳佑穎可先離開云云,然證人林秀葉就本案車禍發生後, 被告陳佑穎與魏世安在場情形,以及其有無同意陳佑穎可先 行離去等節,於警詢證稱:「(你今因何事至本分局交通分 隊製作筆錄?請詳述當時肇事經過情形?)我是於一0五年 八月十二日十八時五十分許,在台南市新化區忠孝路與中山 路五四八巷口發生事故。當時駕駛H6C-526 號重機車,…至 肇事地點與對向駛來ACT-9550號自小客車擦撞,我因而倒地 受傷,當時對方駕駛有下車,但下車都沒有跟我說話,沒多 久就上車開車離去,當時我對該駕駛人喊話:我不知道你車 牌與連絡電話,不要走。對方不理我依然離開;…(你當時 車速多少?事故前有無看見對方車?)我看見對方車駛來就 停下來,並示意要讓對方先過,對方往前行駛時卻擦撞我車 。當時我有聞到對方有酒味,這時有來三個人,其一人稱說 我要害他被關嗎,其中有一人要我去就醫並要修理我車損壞 部分,此時對方駕駛已離開」等語(見警卷第三頁至第四頁 );復於一0五年十月三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當天事 故發生的狀況?)我騎車從巷子要出來,他要從空地開車出 來,我有用手示意被告先過去,但他還是撞上我,他一下車
後,他原本在空地那邊喝酒的朋友就叫他先走,他就離開了 ;(被告有無與你講話?)沒有,他也沒有問我有沒有怎樣 ;(他那些喝酒的朋友對他講什麼?)我沒有聽到講什麼, 但是他們有用手示意他離開;(他那些喝酒的朋友對你講什 麼?)有一個人對我說如果有受傷的話,就去看醫生,如果 車子壞掉,他會賠我,有另一個人對我說,如果我去報警的 話,他連賠都不會賠;(那一個對你說如果你有受傷的話去 看醫生,如果車子壞掉會賠你的人,有無留資料給你?)沒 有;(那些人有無打電話叫救護車或報警?)沒有,我是打 電話回家給我兒子,我兒子幫我報警;(你當天有無受傷? )有,右手大姆指及胸口有受傷;(當時你的車有無倒地? )我連人帶車倒地;(有無對被告說可以離開現場?)沒有 ,我還對被告說沒有留車牌號碼給我,我朋友說他有幫我記 」等語(見第一五三八0號偵卷第十頁至第十一頁反面); 於同年十月二十五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當天撞到你的 人,他的車上只有他一個人?)是的;(他下車之後,有無 跟你講話?)沒有;(他的朋友過來的時候跟你講什麼?) 他叫我去看醫生,並說要幫我修理車子,我說等一下,那個 開車的人為什麼跑掉了;(被告的朋友過來是先跟你說話, 還是先跟被告說話?)先跟我說話並用手示意被告離開;( 你說等一下那個開車的人為什麼跑掉了,被告的朋友如何回 應你?)我就打電話叫我兒子來,我兒子來就報警了,被告 的朋友還在現場;(警察來的時候,警察有無與被告的朋友 講話?)他們看到我兒子來說要報警,他們就說快點走了; (當時有無同意讓被告陳佑穎先離開?)沒有,當時魏世安 用三字經幹你娘罵我,叫我不要報警,說我要害陳佑穎,我 當時根本也不知道陳佑穎有喝酒,魏世安還很兇的跟我說要 輸贏是不是,我有回他要叫人去叫」等語(見第一五三八0 號偵卷第十七頁至第十八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妳在一0五年八月十二日傍晚,是否與陳佑穎發生車禍?) 有;(發生車禍後,當時陳佑穎是否有兩、三個朋友趕至現 場?)有;(這兩、三個朋友中,在庭被告魏世安是否也有 到現場?)有;(本日另外二名證人鄭文雄、陳明通是否也 有趕到現場?)有;(二名證人其中的陳明通有無說要帶妳 去診所?)有,他有說,叫我去讓人家敷藥;…(另一位證 人鄭文雄,當時有無跟妳說什麼?)鄭文雄沒有說什麼,鄭 文雄說妳去敷藥,看多少錢,沒有關係。鄭文雄當時這樣說 ,我就在那邊站,我就說『你怎麼要走,你不能走,你撞到 我,你怎麼可以走』,他們就叫陳佑穎走;…(當時陳佑穎 要走時,妳跟陳佑穎說『你為什麼要走,我還沒抄車牌號碼
』?)對,我說車牌號碼我還沒記,你就要走;(陳佑穎當 時有無留電話給妳?)沒有;(當時陳佑穎叫什麼名字、如 何聯絡、電話及車號妳都不清楚嗎?)是;…(妳倒地後, 陳佑穎有下車嗎?)有;(陳佑穎有無攙扶妳起來?)沒有 ,我在那邊坐一下,再自己爬起來的;(陳佑穎有無過來查 看妳或跟妳說話?)都沒有;(妳說撞到的當下,只有陳佑 穎開車,旁邊是否有別人?)裡面兩、三個人在那裡喝酒, 就出來了;…(有幾個人跑出來?)三個男生:(跑出來的 三個男生之中是否有在庭的被告魏世安?)有,就是魏世安 用三字經辱罵我的;…(方才辯護人問妳時妳說當時有人說 要送妳去醫院?)他沒有跟我說,他是叫我去讓人家敷藥; (有無說要幫妳付錢?)有,他有拿錢,不過他是在他的口 袋裡面試圖掏錢;(拿多少錢給妳?)沒有,我沒有跟他拿 錢;(他有無說要拿多少錢給妳?)沒有,他只有這樣講, 他只有說叫我去看醫生,看多少錢。但是陳佑穎都沒有說, 陳佑穎當時已經走了;(那魏世安呢?)魏世安叫陳佑穎走 ,魏世安一直用三字經罵我,我說要叫報警,魏世安就一直 用三字經辱罵我,魏世安怎麼可以一直用三字經辱罵我,魏 世安可以跟我說妳不要報警,我就不會報了;(陳佑穎開車 要離開時,妳有無阻止陳佑穎,叫他不能走?)有,但是他 們就一直揮手要陳佑穎走,沒有理我;(魏世安有無跟妳說 陳佑穎的車牌號碼及名字、電話?)都沒有;(魏世安有無 跟妳說他自己的名字、電話及連絡方式?)都沒有;(在場 的另外兩個人有無跟妳說發生車禍的陳佑穎或是他們自己的 名字、電話及連絡方式?)都沒有;…(妳兒子來才報警嗎 ?)對,是我兒子幫我報警的;(妳兒子來時,魏世安與另 外那兩個人是否還在現場?)大家聽到報警就都走了;(所 以妳兒子到場時,他們三個人是否還在現場?)他們在那邊 和我先互罵,因為魏世安一直用三字經辱罵我,所以我就和 魏世安互罵,之後我兒子來、在講話,他也是罵我兒子,他 們就互罵,我說『你就不可以這樣,你撞到我,你要好好跟 我講,我就不會報警,我說這是小傷我自己去看醫生也沒關 係』;…(後來妳兒子為何會報警?)我兒子就抓狂了,他 一直用三字經辱罵我兒子;(所以他們知道妳兒子報警?) 是,他們就都跑了;…(妳是否知道他們三個人住在哪裡? )他們就說他們住在那裡,隔壁而已;(妳是否知道要如何 找他們三個人?)不知道,他們只說住附近而已;…(警察 到場時,妳、妳兒子及警察是否知道跑掉的那台車車號為何 ?)當時我知道陳佑穎的車牌號碼了,後來我有記他的車號 ;(妳何時記他的車號?)當時陳佑穎要走的時候,隔壁有
一個歐巴桑站在那裡,我說我還沒記車號陳佑穎就走了,那 個歐巴桑有記,就跟我說車牌是幾號;…(你方稱魏世安在 現場一直用三字經辱罵妳,當時魏世安有無關心妳的傷勢? )都沒有,魏世安只有一直用三字經罵而已;(何人叫陳佑 穎離開的?)魏世安叫陳佑穎趕快走;(魏世安就馬上揮手 要陳佑穎走嗎?)對;(後來魏世安就罵妳說妳是要害他嗎 ,妳才知道陳佑穎可能是怕警察來?)對,我才知道陳佑穎 有喝酒,不然我不知道陳佑穎喝酒,如果他好好跟我講都沒 有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四十八頁至五十八頁)。故證人 林秀葉就本件車禍發生後,被告陳佑穎有下車但並未說話、 在場另有他人即陳明通向林秀葉表示去看醫生給人敷藥、在 場另一人即被告魏世安有大聲辱罵並表示若報警將不會賠償 ,且指責林秀葉要害陳佑穎被關、在場人員有揮手示意陳佑 穎離開、林秀葉當時有質疑被告陳佑穎為何先離開、在場人 員並未報警亦未提供任何肇事者或在場人員聯絡資料等各情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均大致相符,而證 人林秀葉與被告陳佑穎、魏世安均不認識,因偶然與被告陳 佑穎發生車禍而有接觸,且本案並未對被告陳佑穎提告過失 傷害,亦未請求任何賠償,就本案並無以司法程序追究被告 陳佑穎、魏世安之行為,其實無刻意誣陷被告二人之動機, 參以證人林秀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對於在場另有 一人有表示要其去就醫乙情並未隱瞞,而證人陳明通亦於本 院證稱:當天我有要拿錢三、四千元,要拿給被害人,她不 要等語;證人鄭文雄於本院證稱:當天陳明通在那邊跟對方 說看機車修理多少,要拿錢給她修理,還是要拿錢給她去看 醫生,剛開始林秀葉說不要,陳佑穎開車要離開時,林秀葉 有說『你沒有留電話什麼的』等語(見本院卷第七一頁、第 六十頁、第六三頁),顯然證人林秀葉於車禍現場確實曾經 拒絕在場人員賠償現金之提議,並質疑被告陳佑穎先行離開 一事,足見證人林秀葉證稱其並未接受賠償、未同意被告陳 佑穎可先離開,應屬可信。
⒊又證人鄭文雄固於本院證稱:當天魏世安跟陳佑穎他們兩個 下班說要去魏世安家領薪水,我住在魏世安的隔壁,陳佑穎 領完薪水後與魏世安一起過來我家坐、聊天,後來陳佑穎說 有事情要先走,我就跟陳佑穎一起出去開車,結果陳佑穎在 巷口就撞到林秀葉,後來我就進去跟魏世安說陳佑穎撞到人 ,他就出去了,我們就在那邊,陳明通就在那邊跟對方說看 機車修理多少,要拿錢給她修理,還是要拿錢給她去看醫生 ,剛開始林秀葉說不要,陳明通在那邊跟林秀葉一直講,說 到最後說要帶林秀葉去看醫生,林秀葉有同意讓陳佑穎先走
,就已經要帶林秀葉去看醫生了,走到一半走到半路剛好她 的家屬來了就不要了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十頁及反面);證 人陳明通亦於本院證稱:當天魏世安沒有帶錢出來,問我有 沒有帶錢,先跟我拿,我就先拿錢給林秀葉,林秀葉就不要 收,我就帶林秀葉要去診所看醫生,林秀葉有說陳佑穎可以 先走,是走到半路林秀葉的兒子剛好到,就阻擋我們等語( 見本院卷第六六反面至第六七頁),而均證稱被害人林秀葉 有同意被告陳佑穎先離開,係因林秀葉家屬到場阻止,林秀 葉始反悔云云。然被告魏世安前於偵查中供稱:「(一0五 年八月十二日晚上六時五十分,在台南市新化區忠路與中山 路五四八巷口,陳佑穎與林秀葉發生車禍後,你是否有在現 場?)是的;(你在現場說了什麼話?做了什麼事?)我朋 友跟我說陳佑穎撞到別人,我才出來看,我看到陳佑穎和林 秀葉撞到之後在交談,我幫他們和解,我不知道誰不對,我 跟林秀葉說你受傷我來幫你處理就好,車子我幫你修理,陳 佑穎工作很累了,讓他先離開,林秀葉跟我說好」等語(見 第一五三八0號偵卷第十七頁至第十八頁),並未供稱有帶 林秀葉前往附近診所,因途中林秀葉家屬到場後阻止,林秀 葉始反悔不願意就醫、和解一事,而被告魏世安係於一0五 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為上開供述,斯時距離案 發時間較為接近,若被告魏世安或在場其他人員有陪同林秀 葉前往附近診所,因途中遇到林秀葉家屬阻擋而未前往,被 告魏世安豈會對此事隻字未提?再者,證人林建輝亦於本院 證稱:「(可否敘述經過為何?)我媽媽打電話回家,我過 去的時候只有穿黑色衣服的魏世安,他們有三個人在現場; (除魏世安,還有兩個還是三個?)還有兩個在現場,加魏 世安三個;(今天穿灰色衣服的陳佑穎已經不在現場?)對 ;(你媽媽林秀葉在嗎?)在;(然後呢?)他們說要私下 處理,說要帶我媽媽去看醫生,根本就沒有;(誰說要私下 處理?)有人說,我不知道誰說的;(反正他們三個的意見 就對了?)他們有人說『人就跑了,沒什麼事情處理一下就 好了』,我剛去的時候就問有無酒駕,他們都說『啊,有喝 一點』,這就是酒駕了嘛;(你剛說人已經跑掉了,這是誰 講的?)我去的時候,他們說人已經走了;(當下林秀葉有 無跟你說什麼?)她就跟我說她被人撞到,我說人呢,她說 跑掉了;(你有無問說為何跑掉,是車禍就跑掉還是有經授 權或同意說肇事者先離開?)沒有,我媽媽都沒有授權,她 跟我說有人叫他走的;(林秀葉跟你說有人叫嫌犯先走嗎? )對;(後來有無發生衝突或你們被罵之類的?)有,他們 說『沒有私下處理的話,看要怎麼樣都沒關係』,我就回他
說『我又沒在怕你』,我行得正坐得正,我也不會怕,他說 私底下處理,我說不要,你酒駕我就是要報警,才不會有爭 議;(你當下就報警了嗎?)報警了;…(你剛說『看要怎 麼樣都可以』這個話是誰講的?)魏世安;…(魏世安看到 你報警,有何反應或動作嗎?)就抓狂,他嘶吼了…;(你 剛說是你在家裡,爸爸或姪子接到林秀葉的電話,他們轉告 你說林秀葉發生車禍嗎?)對;(他們有無跟你說林秀葉在 何處發生車禍?)有;(跟你說在哪裡?)流行之星服飾店 旁邊;…(你姪子或你爸爸通知你時,你是否立即就出發? )是;(你騎機車到車禍現場約幾分鐘?)三至五分鐘;… (林秀葉有無跟你說,跟魏世安在一起的那二位朋友有人要 拿錢給她、帶她去醫院?)拿錢我有聽到,但我媽媽說不要 ;(林秀葉有無跟你說他們要拿錢給她、要帶她去看醫生? )我有聽到說要拿錢;(林秀葉說的還是魏世安那二位朋友 說的?)我有聽到我媽媽這麼說;(你媽媽有無接受?)沒 有;(你媽媽有跟他們去醫院嗎?)沒有;(你從你家出來 時,是直接到肇事現場?)是;(有無在路上遇到他們三人 ,還是魏世安跟他的朋友?)沒有,我是在現場看到的;( 直接從你家到現場的?)是;(到現場時,林秀葉是否有在 現場?)是;(之前與魏世安一起的兩位朋友,前次他們有 作證說有陪你母親到附近診所看醫生,走到一半看到你,你 不同意,堅持要報警,所以你就阻止他們陪你媽媽就醫,有 無此事?)沒有這件事;…(你到現場時,你媽媽人在哪個 位置等你?)在私人空地停車場;(你當時從哪邊騎車過來 ?)私人空地那個方向,由西往東;(私人空地停車場是否 有臨馬路,還是有建築物?你騎過來時可以看到這個停車場 嗎?)可以;(你看到林秀葉後是否就停車?)對;(你跟 林秀葉會合的地方是否你看到林秀葉站的位置?)對」等語 (見本院卷第九九頁反面至第一一0頁),並有證人林建輝 當庭標繪到場時其母林秀葉與其他三人之位置圖一份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一三八頁)。是證人林建輝證稱當時魏世安 在場對於其欲報警一事極端不滿而當場辱罵,而其到場時見 到母親林秀葉之位置,係在被告陳佑穎與林秀葉車禍地點旁 之私人空地停車場,證人林建輝騎乘機車沿臺南市新化區忠 孝路由西往東方向前行,在私人空地停車場見到林秀葉後即 停車會合,被告魏世安與其餘二人亦在該停車場,並未見到 被害人林秀葉有偕同他人步行其往附近診所而離開案發地點 ,亦無證人林建輝阻止他人帶同林秀葉就醫一事,與證人林 秀葉前開證稱並未同意由在場其他人員陪同就醫、並未離開 案發現場前往附近診所、魏世安在場辱罵等各情互核相符,
且觀諸證人林建輝本院證述內容,其證稱母親林秀葉告知車 禍發生後,在場其他人員叫肇事者先離開,並非其母親同意 、授權肇事者離開等情,而證人林秀葉對於車禍發生時肇事 者離開之情形,實無必要刻意欺騙、隱瞞其子,其當下對林 建輝所述之肇事者離開緣由,自屬可信。故參佐證人林秀葉 、林建輝之證述內容,證人林秀葉證稱其並未同意被告陳佑 穎可先離開、未同意由在場人員陪同就醫等情,應與事實相 符,證人陳明通、鄭文雄證稱被害人林秀葉有同意被告陳佑 穎離開並有步行前往附近診所乙情,應係刻意維護被告魏世 安、陳佑穎之詞,不足採信。則被告魏世安辯稱被害人林秀 葉同意被告陳佑穎先行離開,其始揮手示意陳佑穎離開云云 ,顯不足採。
⒋又依前述,被告魏世安並未提供任何肇事駕駛人資料,亦未 提供其自身聯絡資料與被害人林秀葉,且被告魏世安復於本 院審理時供稱:「(你當時有跟林秀葉留下你或陳佑穎的名 字、車號、聯絡方式嗎?)我只跟她講說我在停車場的後面 那邊而已;(你有告訴林秀葉你的地址、聯絡電話嗎?)沒 有;(你有跟林秀葉講陳佑穎的名字、聯絡電話、住哪嗎? )沒有;…(林建輝到現場後,你才認出林秀葉的兒子是你 的朋友嗎?)沒有,我不認識,因為他背向電燈,所以他看 起來黑黑的,我不知道他是誰,我只聽到聲音而已,我面向 電燈所以他看得到我,那邊很暗,電燈照過來是照我,他是 背對燈所以我看不清楚;(你後來看到林秀葉的兒子時,你 有認出她兒子嗎?)不認識,因為他背向電燈;(那他轉過 身時,有認出這個人你見過嗎?)沒有,談不攏我就走進去 了,我就不要管了;…(你為何沒有報警,留下你與陳佑穎 的姓名、聯絡方式?)聯絡方式我只跟她說我住在後面那邊 而已;(你就只有這樣講?)是;(你有講出你的地址嗎? )沒有;(方才林建輝作證稱他報警,警車開過來,警察還 沒下來你們就走掉了,有何意見?)我們先走吧,警察才過 來;(是你們先走,警察才過來?)對,我還有看到兩個警 察進去那個停車場;…(你是走了之後才遠遠看到警察的車 停在停車場?)不是,是二個走進來問我們鄰居知不知道那 個是誰;…(既然警察來了,你為何不上前去說明?)我不 知道他們要做什麼;…(是否因為陳佑穎在肇事前有喝酒, 你怕警察到場時會對陳佑穎酒測,他會受罰,所以你才叫陳 佑穎趕快走?)應該是我朋友說他有跟他喝;(你朋友是說 鄭文雄跟陳明通有跟你講說陳佑穎有喝酒?)對,不知道誰 跟我說他有跟他喝三、四杯;(你是怕警察來會對陳佑穎做 酒測,你才會要他趕快走?)大概」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二
六頁至第一二八頁),是被告魏世安揮手示意被告陳佑穎離 去後,其在場並未留下任何肇事者資料,亦未提供其自身聯 絡方式,且明知員警已到場,並在附近詢問住戶關於車禍肇 事者為何人,仍未前去向員警表示被告陳佑穎為肇事者,顯 見其並無任何代陳佑穎處理車禍,將肇事者資訊如實提供與 被害人及執法人員之意思,而係因知悉被告陳佑穎有酒後駕 車行為,為避免陳佑穎酒後駕車一事遭查獲,因此要陳佑穎 先逃離肇事現場,而刻意不提供任何肇事者及在場其他人員 之資料,使被害人林秀葉無法藉由在場其他人員得知魏世安 與肇事者陳佑穎之身分資料,至為明確。若被告魏世安本意 係為代陳佑穎處理車禍相關事宜,豈會完全未提供被告陳佑 穎之姓名、聯絡電話與被害人,亦未提供其自身聯絡方式, 甚至員警已在詢問附近住處是否知悉肇事人為何人時,仍消 極不予提供任何資訊?足見被告魏世安辯稱並無教唆肇事逃 逸行為,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⒌再被告陳佑穎固辯稱係因舅舅魏世安揮手示意其先離去,因 認為魏世安在場會代為處理,始先離去云云。然證人林秀葉 於被告陳佑穎離去前,有質疑被告陳佑穎為何先離去、其尚 未記車牌等情,業據證人林秀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證述明確,證人林秀葉復於本院證稱:「(妳方才提及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