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2年度,267號
FYEV,92,沙簡,267,2003042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中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明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
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
新臺幣伍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有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柒元未
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