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兼 右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准原告、訴外人周慶宗依序分別於新臺幣 (下同)八千元、三萬元之範圍內,就 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四五七二二號強制執行事件參與分配。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稱:被告甲○○前為被告丙○○代辦聲請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 ,就原告得向本院領取之九十一年度賠字第八三號冤獄賠償金執行,經併入本院 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四五七二二號強制執行事件辦理,被告並對原告承諾,同意由 訴外人周慶宗自執行標的中分配得新臺幣 (下同)三萬元,及由原告自執行標的 中取得八千元,惟分配表卻未將訴外人周慶宗及原告得受分配之上開金額列入, 因訴外人周慶宗對於原告有債權存在,故訴外人周慶宗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