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2年度,88號
FYEV,92,沙小,88,200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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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小字第八八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顧信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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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