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八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聰華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萬源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所執以原告名義所簽發之如附表一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稱:如附表一所示本票 (下稱系爭本票),為原告為給付其所參 加被告所招組之互助會 (下稱系爭互助會)會款而簽發。惟原告自民國 (下同)八 十九年一月五日至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期間,曾先後匯款至被告之配偶許珠在臺東 區中小企業銀行太麻里分行帳戶,其金額共計新臺幣 (下同)五十五萬四千六百 元。又原告自八十九年三六月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期間,曾先後匯款 至許珠之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