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6年度,17號
TNDM,106,交簡上附民,17,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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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張景棠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被   告 梁倉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三○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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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