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張景棠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被 告 梁倉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三○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