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4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49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崇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欄第3 列「2 瓶」予以刪除,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崇哲於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 已逾標準值0.25毫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 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三、刑罰應本於應報與預防之功能及目的,以及秉持刑法寬嚴並 進的刑事政策為思量,求其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本院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晚上8 時許在臺南市海安路某處飲用威士忌,仍於翌日凌晨1 時許 駕駛自用小客車返家之動機、目的、手段;又被告飲用酒類 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而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他人或渠 等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 害,被告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在於臺南市市區公眾往來之道 路上,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且被告確實因駕車追撞前車 而肇事,並因此為警查獲;再酒後駕車行為歷年整體均朝重 罰方向修正,以被告行為時已45歲,自稱碩士畢業,從事電 子業之教育程度及社會經驗,應當知悉現今社會整體對酒後 駕車行為之防衛態度日漸提高,政府已廣加宣傳禁止酒駕行 為並加重刑罰下,仍存僥倖心理,違犯刑律,本院於刑罰裁 量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惟念本件酒駕肇事幸 未造成他人傷亡,被告復於犯後已陳明所犯細節並願受刑律 制裁之良好犯後態度,並斟酌被告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後,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黃崇哲男46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崇哲明知駕駛人飲用酒類至特定程度之後,將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晚間20時許,在臺 南市海安路某處飲用威士忌酒2 瓶後,竟仍於翌日即106 年 8 月11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凌晨1 時20分許行經臺南市○區○○ 路0 段000 號前,因不勝酒力而撞及前方由楊聰武所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致楊聰武再追撞前方由 杜家宏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嗣經警據 報前往處理,並對黃崇哲施以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呼氣酒精 濃度測試值達0.77MG/L,始查知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崇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楊聰武、杜家宏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 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各1 紙及現場照片13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證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檢察官 蔡 明 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珀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