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虎尾簡易庭(刑事),虎簡字,92年度,36號
HUEM,92,虎簡,36,200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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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
八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往來之客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行「五十八元」應更正為「五十 五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另案為警扣得之偽造交通部臺灣區○道○○○路聯結車回數票證五十七張(編號 D優0000000000號至00000000號、聲請書誤為五十六張), 係被告出售予不知情之王貴助後,由王貴助交予不知情之侯銘鎮使用,而經警查 獲,是上開物品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且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並無對於偽造之往來客 票有特別沒收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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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