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
八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往來之客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行「五十八元」應更正為「五十 五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另案為警扣得之偽造交通部臺灣區○道○○○路聯結車回數票證五十七張(編號 D優0000000000號至00000000號、聲請書誤為五十六張), 係被告出售予不知情之王貴助後,由王貴助交予不知情之侯銘鎮使用,而經警查 獲,是上開物品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且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並無對於偽造之往來客 票有特別沒收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零三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麗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