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花簡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金滿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芳禎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郭光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朱 光 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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