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120號
KSDV,92,訴,1120,200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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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震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震遠
  被   告 粘莊金熹即瑞嶼企業行
            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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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