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唐小菁 律師 被 告 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被 告 台灣新聞報 設高雄市○○○路一號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 官 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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