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七號 原 告 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七五號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十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八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高雄縣美濃鎮農會 設高雄縣美濃鎮○○路○段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江雍正律師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高雄縣六龜鄉農會 設高雄縣六龜鄉○○村○○路一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B 法 官 蘇姿月~B 法 官 陳月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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