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四號 原 告 己○○ 丁○○ 戊○○ 庚○○ 丙○○○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被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 楊昌禧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 複 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被 告 辛○○ 被 告 鉅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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