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2年度,132號
KSDM,92,自,132,200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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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三二號
  自 訴 人 甲○○
  自訴代理人 李等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及補充自訴理由狀影本所載。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所謂 被害人係指其法益因他人犯罪而直接受其侵害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二年臺非字 第十八號判例參照),是法人為被害人時,應由其代表人「代表」該法人提起自 訴,並非其代表人可「代替」該法人提起自訴(最高法院二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三 ○五號判決參照);次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 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甲○○指陳被告乙○○○,偽造發票人松旺營造有限公司簡次 作之簽名,簽發本票票據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七萬二千八百元,作為清償 被告與富貿企業有限公司之租金及損害賠償款項,嗣後發現上開本票經係被告偽 造等情,依自訴人上開所述,被告乙○○○乃係涉嫌以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行 詐欺租金及損害賠償金額之實,然本件依自訴人所述被告所偽造係松旺營造有限 公司為發票人,是以,被告就涉嫌偽造有價證券部分,被害人並非自訴人,另依 自訴狀所指摘被告所犯罪名並未敘及詐欺罪部分,雖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係依自訴 人自訴之被告犯罪事實而為法律上評價,法院適用法律自不受自訴人所列罪名之 拘束,但所詐欺之直接被害人係富貿企業有限公司,今自訴狀所載自訴人甲○○ 係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本件訴訟,因其非直接被害人,是依右揭規定與說明,本件 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建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翌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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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