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丑○○ p○○ 天○○ 辛○○ 申○○ a○○ 午○○ 宇○○ e○○ W○ b○○ B○○ P○○ 己○○ 壬○○ 亥○○ f○○ 辰○○ 玄○○ A○ X○○ Y○○ g○○ Z○○ 未○○ o○○ 宙○○ S○○ 丁○○ 庚○ F○○ T○○ Q○○ 丙○○ 子○○ 戊○○ G○○ d○○ 乙○○ n○○ 卯○○ 寅○○ 地○ 黃○○ 甲○○ c○○ 癸○ 巳○○ q○○ 戌○○ V○○ 上訴人即E○○承受訴訟 D○○ C○○ 酉○○ 住台北市○○區○○路一五三巷十四弄十七號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楊雪貞 律師 上訴人即U○承受訴訟人 l○○ h○○ i○○ j○○ k○○ m○○ 上訴人即O○○承受訴訟 N○○ K○○ M○○ L○○ J○○ H○○ I○○ 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號 法定代理人 R○○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3 法官 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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