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1年度,54號
KSHV,91,重上,54,2003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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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丑○○
         p○○
         天○○
         辛○○
         申○○
         a○○
         午○○
         宇○○
         e○○
         W○
         b○○
         B○○
         P○○
         己○○
         壬○○
         亥○○
         f○○
         辰○○
         玄○○
         A○
         X○○
         Y○○
         g○○
         Z○○
         未○○
         o○○
         宙○○
         S○○
         丁○○
         庚○
         F○○
         T○○
         Q○○
         丙○○
         子○○
         戊○○
         G○○
         d○○
         乙○○
         n○○
         卯○○
         寅○○
         地○
         黃○○
         甲○○
         c○○
         癸○
         巳○○
         q○○
         戌○○
         V○○
   上訴人即E○○承受訴訟
         D○○   
         C○○   
         酉○○   住台北市○○區○○路一五三巷十四弄十七號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楊雪貞 律師
   上訴人即U○承受訴訟人
         l○○   
         h○○   
         i○○   
         j○○   
         k○○   
         m○○   
   上訴人即O○○承受訴訟
         N○○   
         K○○   
         M○○   
         L○○   
         J○○   
         H○○   
         I○○   
   被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號
   法定代理人 R○○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
~B3   法官 李炫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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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