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五三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家正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B2 法官 徐文祥
~B3 法官 鄭月霞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魏文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