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89年度,99號
KSHV,89,上,99,200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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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九號
   上 訴 人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仲瑜律師
         王進佳律師
   被 上訴 人 屏東縣警察局 設屏東市○○路一一九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八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
五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B2   法官 鄭月霞
~B3   法官 徐文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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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