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九號
上 訴 人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仲瑜律師
王進佳律師
被 上訴 人 屏東縣警察局 設屏東市○○路一一九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八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
五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B2 法官 鄭月霞
~B3 法官 徐文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