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君強律師
洪條根律師
被 告 連興種苗園有限公司
被告 兼右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耀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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