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交附民字,92年度,19號
KSHM,92,交附民,19,2003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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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君強律師
        洪條根律師
  被   告 連興種苗園有限公司
  被告 兼右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耀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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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興種苗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