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一
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О四九一號、同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三八號、同署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二五六七О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光碟共肆佰零貳片、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影光碟共玖拾肆片、投錢筒壹個、標示看板壹面、現金新臺幣捌仟陸佰元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於民國八十三年間曾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確定,已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竟不知警 惕,明知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及電影光碟片,係他人未經如 附表一、二所示錄音、視聽著作權人及其他不詳視聽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 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仍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十八時起,受僱於某姓名 年藉不詳約四十歲之成年男子,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常業犯意聯絡,由該成 年男子事先以不詳價格買進包含如附表一、二所示侵害著作權之盜版音樂、電影 光碟片,並由該成年男子提供其所有上開盜版音樂及電影光碟片,在高雄縣鳳山 市○○路與文化西路口之夜市擺設攤位,陳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重製該錄音及 視聽著作之盜版音樂及電影光碟片,以每片音樂或電影光碟片新台幣(下同)一 百元、買三片送一片之價格,供不特定之顧客選購,由購買者自行將金錢投入投 錢筒內,擺設攤位期間則由丙○○約自同日十九時許起在攤位附近,監看客人是 否確實依價格按選購盜版光碟之數量,將購買之金額自行投入投錢筒內後,再由 客人取走所選購之盜版光碟片以代替交付之方式,多次販售予知悉為盜版光碟片 之不特定人牟利,藉此共同營利並以之為生活主要收入,而資為常業。嗣於同日 二十時四十五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該成年男子所有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音樂光碟共四百零二片、電影光碟共九十四片、販賣盜版音樂及電影光碟 片所用投錢筒一個、標示看板一面,及販賣盜版光碟所得現金八千六百元。二、案經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 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矢口否認有右揭販賣盜版光碟等犯行,辯稱:「我沒有 在販賣盜版光碟,警察要我認罪說沒什麼事,不知道罪會這麼重,東西也不是我 的,我當晚距離盜版攤位很遠,只是在路上走,就被警察逮捕硬指說是我在販賣 ,而且我是從事電機技師工作」云云。經查:
(一)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音樂、電影光碟之著作財產權人分屬如附表著作 財產財權人欄所示之人及其他不詳視聽著作權人所有,且附表一、二所示扣案 音樂、電影光碟片,其上或無雷射標籤,或無印製原發行公司及新聞局核可字 號,或未依法就應標示之事項為完成之標示或不實資訊,部分係以市售空白燒 錄片利用燒錄機所私行燒錄而成,內容品質粗糙,部分係由光碟壓製工廠所壓 印生產,但光碟片內環亦無來源識別碼,顯係未獲授權許可之盜版光碟等情, 業據告訴代理人甲○○、丁○○、戊○○、乙○○、陳三普於警詢時指訴甚詳 ,復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書一份附警卷內可參,因 此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片均係非法重製之盜版光碟無疑。此外,並有 正版音樂光碟封面七份、經濟部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著作權證明文件 十五件及卷附之權利證件清冊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非法重製 光碟片扣案可佐。被告也在警詢及原審自承扣案之音樂、電影光碟均屬盜版, 加上所販賣之價格係一百元之賤價,且附表二所示之電影光碟片多數為院線強 檔新片,正於國內戲院檔期中上映或尚未上映之影片,而該等電影之正版光碟 產品多尚未於國內發行上市,是以市面上出現相同之產品自係盜版甚明,足見 被告及該名成年共犯二人均確明知其攤位上陳列販賣之光碟片確屬侵害他人著 作權之物,洵可認定。
(二)被告經逮獲後在警詢時供稱:「我在夜市場內因幫忙販賣盜版光碟為警當場查 獲,當時我是站在攤位旁邊拿塑膠袋給要購買片子的客人裝,如果沒有客人, 我都會在攤位旁監視有無逛夜市的人會偷拿片子,我是替一位不詳姓名男子受 僱看守或販賣該些盜版品,我是今晚十九時許在該男子擺好攤位後,我才開始 販賣該些盜版品,與該男子是今晚十八時許在鳳山市○○路與文化西路一家檳 榔攤上遇到,每片盜版均販賣一百元,並以每購買三片即送一片方式招攬客人 購買」等語明確。翌日移送檢察官偵訊時亦承認:「我只是去幫店主抓小偷」 等語無訛。再於原審審理時自承:「我只是在路邊檳榔攤認識老闆,僱用的人 年約四十歲,我只是幫忙而已,東西是老闆的,只幫忙看誰沒有投錢」等情互 核先後相符。從上述可以證明被告確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十八時起,受僱於 某姓名年藉不詳約四十歲之成年男子,由該成年男子提供其所有上開盜版音樂 及電影光碟片,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與文化西路口之夜市擺設攤位,陳列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重製該錄音及視聽著作之盜版音樂及電影光碟片,以每片音 樂或電影光碟片一百元、買三片送一片之價格,供不特定之顧客選購,由購買 者自行將金錢投入投錢筒內,擺設攤位期間則由丙○○約自十九時許起在攤位 附近,監看客人是否確實依價格按選購盜版光碟之數量,將購買之金額自行投 入投錢筒內後,再由客人取走所選購之盜版光碟片以代替交付之方式,多次販 售予知悉為盜版光碟片之不特定人營利之事實無訛。綜上足認被告一反初供, 改辯稱「盜版攤位與我無關」云云,實不足採信。此外,復有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共計四百零二片、電影光碟共計九十四片、暨其販賣盜版音 樂及影音光碟片所用投錢筒一個、標示看板一面,及販賣所得現金八千六百元 扣案可資佐證,本案事證已至為明確。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
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時兼操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非 謂常業犯必須別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成,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 О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雖稱其目前從事油漆或電機技師等工作等語,並提出 九十二年二月份之技師薪資袋以供佐憑,但被告販賣之盜版音樂及影音光碟片 數量龐大、種類繁多,且受僱於該名成年男子在夜市販賣盜版光碟而賺取不詳 代價以為營生,僅自同日十九時許起至二十時四十五分許查獲止,不到二小時 之時間,投錢筒內即有八千六百元營收之事實,顯見其係反覆於一定期間以同 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亦即確依賴販賣盜版音樂及電影 光碟片所得為生活收入之主要來源,縱被告另有職業,依前揭說明仍無礙其常 業犯行之成立。又按販賣盜版光碟之目的在於營利,而非法販賣盜版光碟係政 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縱未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 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被告等人於夜市擺設 攤位陳列,自不可能無利可圖,否則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而有從 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共同常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八十七條 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 常業罪。其意圖散布而持有、陳列盜版音樂、電影光碟片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 營利而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係與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 ,就上揭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以一常業營利並交付 前揭盜版音樂、電影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前揭告訴人之不同著作財產權,為同 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三、原審認被告丙○○罪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一)被告自警 詢之初起即一再陳稱扣案之光碟片或標示看板等物,皆非其所有,且原審既認定 被告係受僱於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衡諸經驗法則扣案之盜版光碟應屬該 名成年共犯所有較為合理,原判決於理由欄內概稱為「被告等所有」,再依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宣告沒收,惟於事實欄未載明扣案盜版光碟或 投錢筒或標示看板係何人所有,致原判決事實與理由不相一致(理由亦誤載現金 八百五十元),尚有未合。(二)共同告訴代理人郭戎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所 提出刑事告訴狀已陳明「本件受侵害之電影著作經複查後,與當初赴警局所做之 鑑識略異,原鑑識報告中所列之影片天脈傳奇,盜版品計十張,因權利變動等因 素,已無法再據以代行提出告訴,請予排除更正」等語,亦即原鑑定清冊之「天 脈傳奇」盜版電影光碟十片,已不屬美商哥倫比亞股份有限公司,但原判決於附 表二編號十三仍將該影片著作權人列屬美商哥倫比亞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有違 誤。(三)原判決以被告僅於查獲當日參與販賣盜版光碟,並非反覆實施同種類 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應非常業犯而變更起訴法條,改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 三款論處。但被告於當晚擺設攤位經營約二小時之期間,在投錢筒即有八千六百 元之營收,獲利不可謂不豐,迄被警查獲時尚有盜版光碟四百九十六片,數量亦 屬龐大,再參諸附表所示種類繁多之事實,顯見其係「反覆」於一定期間以同種 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亦即不應以僅「當日」販賣,即認「
非反覆實施同種類之行為」,尚應就其犯罪行為客觀上是否具有相當時間之延續 性及可確定性,另須斟酌販賣之規模、種類、數量、次數乃至於實際營收為綜合 考量,此從原判決論以連續犯已可證其反覆多次之犯行。據本案所認定之經營規 模及夜市擺攤營收等情,再參酌被告明知販賣盜版光碟係政府當前嚴予查緝之違 法行為,卻甘冒被查緝重罰之危險,而從中牟利,確恃販賣盜版音樂及電影光碟 片所得為生活收入之主要來源,縱被告另有職業,或避重就輕陳稱受僱代價係一 攤酒菜云云,依前揭說明仍無礙其常業犯行之成立。是原判決變更起訴法條改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論罪,亦容有未當。檢察官執此聲明上訴,指摘原判 決不當,為有理由;被告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僅空言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 不當,固無足取,惟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 改判。
四、爰審酌被告曾因傷害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雖未構成累犯, 但足見素行非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竟仍不知記取教 訓,為一己私利,漠視著作財產權人對著作物所投注之大量心力,違反國際上普 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販賣品質低劣之盜版品 ,對著作財產權人所生之損害重大,所販賣之盜版光碟片數量多且雜,侵害市場 價值非少,無形之損害更難以估計,且在本院審理時翻異前供,飾詞諉責,未見 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音樂光碟四百零二片、電影光碟九十四片,暨販賣盜版音樂及電影光碟片所用投 錢筒一個、標示看板一面,及販賣盜版光碟片所得現金八千六百元,均為本案該 名不詳姓名成年共犯所有,且分別為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在警詢 中供認「投錢筒是讓購買者在購買光碟後自動投錢存放之工具,看板是生意招攬 用,而現金是販賣盜版品所得」等語無訛,而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 ,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雖係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 及所得之物,亦應於被告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賢銳
法官 謝宏宗
法官 黃建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翠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 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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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盜版CD雷射唱片名稱│片數│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財產)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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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品冠180°轉彎等 │ │水晶球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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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莫文蔚等 │ │愛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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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陳小春 等 │4 │丟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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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 │陳慧琳 愛情來了等 │9 │愛情來了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⒌ │張惠妹 發燒等 │ │發燒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⒍ │周蕙 精選3寂寞城市│ │體溫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
│ │等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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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 │曾寶儀 八號風球等 │ │口白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⒏ │江美琪 等 │ │夜的詩人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⒐ │阿姆秀 等 │9 │Cartains up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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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 │張震獄 2002等 │ │認輸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⒒ │Shin 信樂團等 │ │世界末日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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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⒓ │SHE 美麗新世界等 │ │愛呢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⒔ │黑色柳丁 │9 │宮保雞丁 │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⒕ │半包菸 │ │曾心梅 │同 右 │
├──┼──────────┼──┼───────┼──────────┤
│⒖ │王識賢 命中注定 │ │命中注定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舞曲大帝國十二等 │ │一起搖吧 │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中 文 片 名│英 文 片 名 │ 著作財產權人 │侵害物│
│ │ │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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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YY私密日記 │DIVINE SHCRETS OF THE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6 │
│ │ │YAYA SISTERHOOD │公司 │ │
├──┼───────┼───────────┼────────┼───┤
│⒉ │血型拼圖 │BLOOK WORK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8 │
│ │ │ │公司 │ │
├──┼───────┼───────────┼────────┼───┤
│⒊ │八腳怪 │EIGHT LEGGED FREAKS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4 │
│ │ │ │公司 │ │
├──┼───────┼───────────┼────────┼───┤
│⒋ │星際冒險王 │THE ADVENTURES OF PLUT│美商時代華納娛樂│6 │
│ │ │ONASH │公司 │ │
├──┼───────┼───────────┼────────┼───┤
│⒌ │飛天小女警 │THE POWERPUFF GIRLS MO│美商時代華納娛樂│6 │
│ │ │VIE │公司 │ │
├──┼───────┼───────────┼────────┼───┤
│⒍ │非法正義 │ROAD TO PERDITION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 │
│ │ │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⒎ │出軌 │UNFAITHFUL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8 │
│ │ │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⒏ │小馬王 │SPIRIT:STALLION OF THE│美商美國環球影片│6 │
│ │ │ CIMARRON │股份有限公司 │ │
├──┼───────┼───────────┼────────┼───┤
│⒐ │神鬼認證 │THE BOURNE IDENTITY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4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⒑ │限制級戰警 │XXX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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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⒒ │王牌大賤諜3(│AUSTIN POWERS IN GOLDM│美商新線製作股份│ │
│ │王牌大間諜3-│EMBER │有限公司 │ │
│ │夠MAN吧) │ │ │ │
├──┼───────┼───────────┼────────┼───┤
│⒓ │K(獵殺K│K:THE WIDOWMAKER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2 │
│ │) │ │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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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⒔ │天賑傳奇 │ │不詳著作權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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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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