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285號
KSHM,92,上訴,285,200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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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
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五號、第四五四八號,及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甲○○部分均撤銷。
乙○○甲○○共同以犯洗錢罪為常業,乙○○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甲○○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貳所示偽造之印章共肆拾捌枚、附表肆所列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甲○○係好友關係,乙○○因遍尋工作無著,甲○○亦因失業而至高雄 與妻居住於岳母家中,其二人為維持生計,乙○○遂基於偽造私文書、故買贓物 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向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詐騙財物之詐欺犯 意,並基於掩飾、隱匿自己犯常業詐欺犯行所得之洗錢犯意,且均恃之以維生, 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為左列常業詐欺取財、連續偽造私文 書、連續故買贓物及常業洗錢等行為,甲○○則基於對乙○○左列犯行資以助力 之幫助犯意,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起,參與代為投單、領款等行為,而與乙○○共 同為常業詐欺取財、常業洗錢等犯行:
乙○○先向不知情之友人陳俊曄、黃麗文二人分別借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發之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業經陳俊曄註銷此卡) ,及台新銀行所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已 過有效期限),供乙○○作為仿造信用卡板面之藍本,又明知某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於台灣新生報上刊登「電話打不完」廣告所販售如附表參所示之銀行存簿、 提款卡、身分證、印章、駕照等資料及證件等(分別為附表參所示之人遺失、遭 竊或遭搶奪之物),均屬來歷不明之贓物,仍於不詳時地,先後三次各以每份新 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元不等之代價收購或租用,資為掩飾、隱匿因犯常業詐欺 犯行匯款所使用之工具。乙○○並自各處撿拾、收集消費者刷卡消費後所遺留之 信用卡簽帳單,並經不斷測試後,而得悉各發卡銀行之相關卡號、使用期限,並 選擇消費金額較高之各類特約商店及其配合之撥款銀行作為詐欺對象,即分別聯 絡特約商店及撥款銀行,順利取得商店代號、特約商店與銀行間之手續費用,與 授權號碼後,並持至銀行放置在櫃臺之空白簽帳單及請款單及請款單信封後,及 以向不知情之卡登公司購得之白膠卡、打凸字機,先行製作僅有卡號、使用期限 之白膠卡後,另使用向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借得之手動式刷卡機,依據前開所 取得之信用卡相關資料,偽造簽帳單,
乙○○又利用不詳刻印店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如附表貳所示之特約商店印章、



聯合信用卡中心撥款部及經辦人員多枚印章後,即在簽帳單上之客戶簽名欄內偽 簽客戶姓名、消費金額等,並蓋上附表貳所偽刻特約商店印章蓋印於簽章單上, 而連續偽造多份簽帳單,再據簽帳單上之金額,假冒各特約商店名義偽製成請款 單,由乙○○以郵寄方式,或由甲○○乙○○前往特定銀行進行投單(甲○○ 僅投單一次),向各特約商店所隸屬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大眾商業銀行、荷蘭商業銀行、 萬通商業銀行等七家收單銀行機構投單請款,足生損害於各該持卡人、各收單銀 行、特約商店及公眾,致如附表壹所示之部分收單銀行於受領特約商店之請款單 後,竟因一時疏失誤認為特約商店之請款,而將該筆款項分別匯入其與各該特約 商店指定之帳戶中,乙○○隨即計算銀行撥款時間後,以附表壹所示之方式,即 向特約商店佯稱為聯合信用卡中心撥款部之經辦人員,因一時失誤而錯撥款項, 並以徒手書寫相關誤撥款項之信函,將其偽刻之銀行行員印章蓋印其上,偽造成 通知信函,進而利用便利商店之傳真機傳真至各該特約商店,或逕以易付卡行動 電話,通知附表壹所示之特約商店表示因銀行作業疏失而誤將該筆款項匯入其帳 戶內,而要求該特約商店相關人員將該筆款項歸還並匯入乙○○所購得如附表壹 之人頭帳戶中,以免其遭受損失。部分特約商店因確實並未有該筆款項收入,且 未向收單銀行請領該筆款項,而誤信乙○○所言係作業疏失,並基於同情為免乙 ○○所冒充之銀行行員遭受損失,乃依其請求而將如附表壹所示之金額匯入乙○ ○所指定之人頭帳戶中,乙○○甲○○即透過如此洗錢方式,掩飾、隱匿因犯 常業詐欺罪所得之財物(詳細犯罪時間、被害人及所得財物均詳如附表壹所載) ,總計以此方式向收單銀行詐騙請領金額達二千餘萬元,收單銀行因誤信其請款 而將款項匯入特約商店帳戶金額後,特約商店誤信乙○○係銀行承辦人員作業疏 失,乃將款項陸續匯入乙○○所指定帳戶,使該筆詐欺所得款項共計五百七十八 萬四千九百八十二元已處於乙○○可得提領之實力支配下而既遂。乙○○於該特 約商店依其請求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後,即與甲○○輪流以提款卡自不特定之提款 機提款,且於提款時並配戴安全帽、口罩方式以逃避拍錄而遭追查,所得款項由 甲○○分得十七萬元,餘均由乙○○自行花用(實際領出之款項約為三百多萬元 )。
二、嗣因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及特約商店陸續接獲乙○○所偽造之簽帳單、請款單 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為警採驗指紋而查悉上情,並循線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 五日十四時三十分許,在高雄航空站入境處查獲乙○○,且於其位於高雄市○○ ○路二三三號六樓之二之住處,扣得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肆所示之物 。
三、案經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訴由高雄縣警察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及嘉義市警察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訴 由同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訊之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坦承有幫乙○○代為投單、領款等事實,雖矢



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洗錢等犯行,辯稱:伊不知替乙○○投單係詐欺行為,對 於乙○○所為偽造簽帳單、請款單等犯行毫無所悉,且僅幫乙○○提領十萬元之 款項,事後未得分文,況伊當時係從事載運餿水工作,並未參與乙○○詐欺、洗 錢犯行云云。惟查:
㈠右揭如附表壹所示之被害銀行自八十九年三月間起,陸續收受被告乙○○所偽造 之請款單進行請款,經被害銀行撥款至特約商店帳戶內,被告乙○○再佯稱為信 用卡中心人員及偽刻之印章,向各特約商店騙稱為誤撥款項,另需轉匯入被告乙 ○○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內,致多家銀行及特約商店受騙損失,其中:①向財團法 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詐騙之總金額為一千七百零七萬三千四百九十元,得手之 金額(即實際匯入人頭帳戶之部分)為三百一十一萬二千三百元,②向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詐騙五百九十一萬二千三百九十元,得手之金額為一百一十七萬五千二 百二十元,③欲向聯邦銀行行騙四十萬六千零二十元,但均未得逞,④向上海商 業儲蓄銀行行騙一百四十九萬六千零二十元,僅得手四十七萬六元,⑤向大眾商 業銀行行騙一百二十五萬四千二百一十五元,得手四十七萬三千八百九十五元, ⑥向荷蘭銀行詐騙三十五萬五千七百十元,但未得逞,⑦向萬通商業銀行欲行騙 一百五十八萬五千七百八十元,僅得款五十萬零八千六百五十元,⑧向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行騙七百一十三萬七千七百四十六元,僅詐得一百七十九萬一千五百二 十八元,⑨向美商花旗銀行行騙二百六十九萬七千七百七十七元,⑩向中興商業 銀行行騙二十四萬七千九百七十元,⑪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行騙並詐得三萬三千 六百八十元、⑫向英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詐騙九十七萬一千八百五十元,⑬向英 商渣打銀行行騙三十二萬四千八百一十元,⑭向台灣吉世美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JCB)行騙並詐得一萬四千七百七十元得逞,⑮向慶豐銀行行騙七萬二千二 百七十元、⑯向荷蘭銀行行騙二百九十二萬九千五百五十元,⑰向慶豐銀行詐得 四萬四千四百七十元(上開行騙、及得手款項細目詳如附表壹所示)等情,業據 告訴代理人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專員趙克文黃盛煒,被害銀行之職 員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管理處授信控管部風險管理科職員簡慶忠、聯邦商業 銀行信用卡中心風險管制組辦事員鄭銘宏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中心辦事員 王世傑、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特約商店風險管制員楊竹賢、荷蘭銀行風險管 制承辦人員楊裕安、萬通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領組蕭忠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風 險管理科行員曹容緒、美商花旗銀行專員留子良、中興商業銀行風險管制科中級 業務員蔡萬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授信管理部領組劉丙豪、英商香港上 海匯豐銀行風險管制組主任陳平、英商渣打銀行風險管制組專員陳聰棋、台灣吉 世美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JCB)經理上田一俊、荷蘭銀行風險管制組承辦人 員楊裕安,及慶豐銀行專員沈家宏等人於警訊中指述甚詳(見高雄縣警察局高警 刑三字第八四二一三號卷第一五、一九頁、高警刑三字第八五一三號卷第一七、 二○、二二、二四、二六、二八、三○、三二、三五、三八、四○、四二、四八 、五○、五二、五五頁),並有渣打銀行、匯豐銀行、荷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台新銀行、花旗銀行、中興商業銀行、台灣吉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慶豐 銀行、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邦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大眾銀行、荷蘭銀行、萬通商業銀行各出具受損明細表在卷可稽,又為警於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提供EN00000000號請款單、BN00000000 號簽帳單各採得指紋一枚,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輸入電腦比對確認結 果,分別與被告甲○○右拇指、被告乙○○右食指指紋相符,亦有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八九)刑紋字第一六七四八四號鑑驗書附卷可 佐。
㈡又如附表壹所示之特約商店,收到被告乙○○來電或傳真關於款項誤撥之訊息, 均誤信被告乙○○所述而將其佯稱誤撥之款項,轉匯入被告乙○○所指定之人頭 帳戶內,及部分商店因及時查證知悉被告乙○○等人之詐騙情事而未匯款等情, 業據被害特約商店人員即百科旅行社負責人陳敏慧鄉村旅行社有限公司總經理 林山良於警訊中指述甚詳(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卷第十二至十七頁),並 有中國信託信用卡部簽收單二紙、被告乙○○偽造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經辦陳家齊黃嘉雄、陳冠宏等人名義所書寫誤撥款項信函共十八紙,及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報案證明單、嘉義市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百科旅行社負責人陳敏慧報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憑條各一 紙,及被偽造請款之特約商店(公司)受害概況調查表二十七份、匯款委託書八 張、存證信函十五份、持卡人聲明書五紙、及被告乙○○偽造之簽帳單共二十二 紙等資料均附卷可按(以上卷證見高雄縣警察局高警刑三字(未編號)卷所附『 信用卡被害特約商店調查資料』)。
㈢而附表壹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分別為①被害人黃俊男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在台中 縣大里市○○路附近遭竊,②被害人林琦盛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在台北縣新莊市 遺失身份證、軍人身份證等證件,且為警所扣案之身分證上照片亦不同,顯有經 變造,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即林琦盛申請如附表參編號三所示帳戶資料之日 ,林琦盛本人確細係在花蓮縣花蓮市陸軍防空飛彈指揮部六六八營第三十四連服 役,而未使用或申辦如附表所示之存簿,並發現遭冒用名義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等資料,③被害人 李春成確有至台南郵局大光郵局申辦開戶,但存摺、印章及提款卡不甚遺失,但 因帳戶內無錢,故未報遺失,④被害人陳冠宏曾於五年前,在花蓮遺失身份證, 並未申請如附表參編號六所示之帳戶資料等情形,均據證人黃俊男林琦盛、李 春成、陳冠宏等人證述明確,並有陸軍防空飛彈指揮部六六八營第三十四連上尉 出具之證明書一紙在卷可查,又上開帳戶資料,其中以被害人林琦盛名義於彰化 銀行九如分行所開設之活期存款帳戶,於開戶後並無任何匯款,另有關被害人江 永平、李春成、陳冠宏、等人之開戶資料及被害人匯款至被告乙○○所指定之人 頭帳戶後,陸續由被告乙○○甲○○等人提領款項等情,有中興銀行民權分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八九)興銀權字第三五一號函所附被害人江永平之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台南郵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以支00000000—四 0三號函所附被害人李春成之開戶資料與客戶帳務資料、高新銀行所提供被害人 陳冠宏之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泛亞 商業銀行所提供被害人林琦盛之存摺餘額查詢單、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單、 開戶資料、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世華銀行所提供被害人黃俊男之開戶資料 、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單等資料均在卷可稽。




㈣另被告乙○○所購得之如附表參編號十二至十四所示被害人之身份證、技術士證 及駕照等證件,分別為被害人賴素梅許國基、吳炳松於八十八年三月八日前所 遺失、孫杰夫於不詳時間所遺失、余滄明於八十八年四月間前往大陸蘇州旅遊時 不慎遺失、蔡美雲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晚間,行經高雄縣鳳山市○○路與天 興街附近,因伊騎乘機車將皮包放置腳踏墊上,遭二名騎乘機車男子自後方搶奪 等情,分別經被害人吳炳松、余滄明、蔡美雲於警詢中指述歷歷,並有被害人吳 炳松、余滄明及蔡美雲等人之身分證所遺失、及另行補發之身分證共六份在卷可 按,另有高雄市監理處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以高市監二字第○○一○○一四二二八 號函所附被害人賴素梅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機)車駕駛人審驗暨各項異 動登記書、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以九一北監字第九一 二二五九三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以勞中四字第○九一○ ○二四八○九號書函所附台灣省政府勞工處辦理八十六年度第三梯次電腦硬體裝 修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人員名冊各一份。又被害人林琦盛之身分證之黏貼相 片處四周及背面流水號均有破壞痕跡,且其上相片與被害人林琦盛之相片亦不同 ,堪認林琦盛之身份證有經換貼相片而遭變造乙節,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刑鑑字第○九一○二八二九一○號鑑驗通知書、被害 人林琦盛之身分證影本,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所附林琦盛 之口卡片資料各一份在卷可佐,是上開物品均為贓物,亦屬無疑。 ㈤此外,並有被告乙○○紀錄測試各銀行信用卡卡號等資料之筆記本,業經原審當 庭提示被告指認無訛(見原審卷第二○四至二○九頁),並有各該筆記本內容影 本檢卷可憑(見外放證物即卷皮載『高雄縣警察局刑警隊公文封』卷宗二本), 復有扣押物品清單(見高雄縣警察局高警刑三字(未編號)卷所附『搜索扣押資 料』)、扣案物品相片十八幀(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三號偵查卷第十二 至二二頁)在卷足稽,是被告乙○○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雖被 告乙○○復稱:伊實際領得之款項僅為三百多萬元,其餘二百多萬款項業經部分 收單銀行扣回云云,然各該特約商店既因誤信乙○○係銀行行員而將其佯稱因作 業疏失誤撥之款項,轉匯入各該人頭帳戶內業如上述,衡情該款項係被告乙○○ 隨時可得提領而置於其實力支配狀態下,自屬該當詐欺取財既遂之階段,至被告 乙○○實際提領款項究竟為何,要非所問,其此部分辯解,尚無足為有利被告乙 ○○之認定,自屬無疑。
㈥雖被告甲○○辯稱:伊對於幫忙乙○○代為投單之目的,及所領款項之來源為何 均不知情云云,然被告甲○○於警訊中先稱:伊有幫被告乙○○以提款卡提款, 提領十萬元,但被告乙○○並未告知伊提領十萬元是作何用云云,嗣於原審調查 中又改稱:因當天與被告乙○○出去喝酒,乙○○說等一下要帶小姐出去,叫伊 幫其領錢,被告乙○○二次都是因為喝酒沒錢付帳,才叫伊幫忙領錢云云,是被 告甲○○所述領錢之用途,前後不一,其辯解已難盡信,又被告乙○○於檢察官 聲請羈押、及本院調查、審理中分別供稱:「(問:人頭帳戶向誰買的?)‧‧ ‧找他人領款或自己去領,曾找甲○○領過‧‧‧(問:甲○○是否知所領款項 是你詐騙所得?)是」等語(見原審聲請羈押卷第四頁)、「(問:甲○○有受 你指使到銀行去投單?)是的,我在原審說他不知情,但實際上他是知情的,他



下來(指下高雄)找我的時候,我確實有告訴他我在做什麼事情,但是他什麼都 不會做,所以我就與他只做一次,也就是投單一次,我也與他均分,那次我賺了 三十萬元,他也分到十七萬元,他要去領十七萬元的時候,我的三十萬元也是他 幫我領錢,後來他說他害怕他不想再做了‧‧‧」(見本院卷第九四頁)、「‧ ‧‧甲○○我有派他去銀行投單一次,也有叫他幫我領錢,是在我帳戶裡面可以 領的錢他都有去領,因為我卡片有好幾張,‧‧‧他幫我領的錢那一批他有分到 十七萬元,我分到三十幾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一○頁),參酌被告乙○ ○對於自身犯行已自白不諱,衡情自無設詞累及被告甲○○之必要,況被告乙○ ○果有意誣陷被告甲○○,大可就被告甲○○所涉情節加以誇大渲染,何須就甲 ○○所犯『僅有投單一次,且分得十七萬元』乙節,始終堅稱不移,亟欲表明甲 ○○參與本件犯行程度甚輕,益徵被告乙○○將『若非為坦承全部犯罪事實,實 不願拖累甲○○』之心跡表露無遺,其所為不利甲○○之供述,應堪採信。再參 諸被告乙○○所託請被告甲○○提領之金額均以萬元計,並將密碼告知被告甲○ ○,其二人間倘非基於一定之互信關係,被告乙○○豈有貿然任意將提款卡及密 碼交予他人提領鉅額現款之理?況被告甲○○於警訊中已陳稱:因當時伊沒有工 作有空,故被告乙○○即叫伊幫其投遞請款單資料等語在卷,顯見被告甲○○為 被告乙○○投遞請款單等舉動,必有相當報酬或代價,且投遞請款單之舉動,亦 非投遞信件之尋常舉動,一般人鮮少為之,被告甲○○並非全無社會經驗之人, 又何以不生懷疑之理?足徵被告甲○○前開辯解,顯均悖離常情,委無可採。 ㈦又刑法上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為標準,凡以幫助他 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若其實施者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則仍應論以正犯(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四四號判決參照),依被告乙○○甲○○所 為供述互核參析,被告甲○○遲至查獲前二月始加入犯行,所參與、分擔者亦屬 投單、領款等情節輕微之行為,且分得款項所佔比例甚微,足認被告甲○○主觀 上係基於為被告乙○○資以有形助力之幫助犯意,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仍應論 以共同正犯。
㈧末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 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 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 ○號判例參照),被告乙○○甲○○以上開方式向銀行、特約商店詐欺取財行 騙金額達二千餘萬元,並利用收購之人頭帳戶隱匿、掩飾其詐得款項,亦得手五 百七十餘萬元,顯有反覆以此詐欺、洗錢手法資以維繫生計之意思,核屬常業犯 ,亦臻明確。
㈨綜上調查結果,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 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 該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核被告乙○○甲○○故買贓物 ,利用不詳刻印店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如附表參所列之印章,及以偽造簽帳單 、請款單、聯合信用卡中心之經辦人員信函等方式,先致撥款銀行陷於錯誤,誤 認特約商店請款,再向特約商店佯稱錯誤撥款,將款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以



詐取財物,並利用前開人頭帳戶作為掩飾、隱匿被告二人因犯常業詐欺罪向附表 壹所示被害人詐得財物之行為,並均恃之以維生,分別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之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之常業洗錢罪。公訴人就故 買贓物罪及常業洗錢罪部分,雖未起訴,然此二罪與前開常業詐欺、行使偽造私 文書等犯行間,分別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 併予審理。被告偽造印章,進而偽造印文、及偽造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簽帳單、 請款單等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甲○○基 於對被告乙○○資以助力之幫助犯意,參與前開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其二人應 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乙○○多次利用不詳刻印店之刻印人員,偽造附表貳之印 章,係間接正犯。被告乙○○所犯多次故買贓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 緊接,方法相同,所犯為構成要件為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 連續犯,應依刑法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又被告乙○○對其所犯常業洗 錢罪部分,於偵、審中自白,應依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減輕其刑。被 告二人所犯前開犯行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應從一論以較重之常業洗錢罪處斷。復參酌被告甲○○所參與涉入之犯罪情節 極輕微,事後分得利益佔本件犯罪所得比例甚小,且被告乙○○於本院調查中亦 供稱:甲○○於分得款項一次後即因害怕而主動退出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九四 頁),足徵甲○○惡性尚非重大,是若依上開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法定刑之 最輕刑度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上罰金予以處刑,衡諸社會一般常 情,容有情輕法重之嫌,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爰就被告甲○○部分依刑法第五 十九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三、原審予以被告二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甲○○係基於幫助犯 意,參與上開常業詐欺取財、常業洗錢等構成要件行為,仍應論以共同正犯,原 審未予深究,尚有未洽;(二)原審判決於理由欄四,論及被告乙○○所持有黃 麗文所申請之台新銀行玫瑰卡,屬已過期之信用卡,且為黃麗文所拋棄之物,經 被告乙○○加以留用,顯為被告乙○○所有之物,應併為沒收之宣告,惟於主文 欄僅諭知「附表肆所列之物均沒收」,然審閱原判決附表肆中,查無該信用卡臚 列其內,原判決亦有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誤,被告乙○○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 刑過重,被告甲○○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 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甲○○部分 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均無惡性重大之前科素行(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惟其二人均時值壯年,本應憑勞力、丙識,循正當工作賺 取財物,竟貪圖私利,利用現今社會所發展之刷卡消費之購物方式,進行詐騙之 手段,嚴重破壞經濟秩序之信任與安定,影響信用卡交易秩序甚鉅,並造成各被 害人高達數十萬元之損失,且於犯後均未積極清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被告乙○ ○為本案犯行之主謀,居於主導地位,被告甲○○係中途基於幫助犯意加入,僅 為投單及提領詐得款項之部分犯行,其涉案情節輕微及被告二人之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四、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被告乙○○利用不知情刻印人員偽刻之印章部分,應依刑法 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又附表肆所示之物,則均為被告乙○○所有,並供被 告乙○○甲○○二人共犯常業詐欺犯行所使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沒收【其中被告乙○○所持有黃麗文所申請之台新銀行 玫瑰卡(即附表肆編號五),屬已過期之信用卡,且為不知情之黃麗文所拋棄之 物,被告乙○○留用,顯為被告乙○○所有之物,應併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至其餘扣案之刷卡機一台(編號:九六二三七五號),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提供予特約商店即佑宏旅行社有限公司所使用,有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陳報 狀二份附卷可佐,即刷卡機並非被告二人所有之物,及被告乙○○向友人陳俊曄 所借得之中國商銀信用卡,及向證人即被告乙○○之舅舅蔡明俊所借得之存款簿 ,因均非屬被告乙○○所有,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春昌
法官 黃憲文
法官 莊飛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明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壹】被告乙○○甲○○所犯常業詐欺、常業洗錢之犯行部分┌─┬──┬────┬───────┬────┬────┬───┬───┐
│編│犯罪│銀行撥款│被害之特約商店│被害銀行│行騙金額│人頭帳│備註 │
│號│手法│日 │ │ │ │戶 │ │
│ │ │商店匯款│ │ │詐得金額│ │ │
│ │ │日 │ │ │ │ │ │
├─┼──┼────┼───────┼────┼────┼───┼───┤
│一│被告│89.6.30 │和泰旅行社 │聯合信用│219200元│ │匯回原│
│ │等人│ │ │卡處理中│銀行匯入│ │收單機│
│ │利用│89.7.5 │ │心 │214816元│ │構 │
│ │偽造│ │ │ │ │ │ │




├─┤之簽├────┼───────┤ ├────┼───┼───┤
│二│帳單│89.6.30 │宏昌旅行社 │ │233380元│戶名:│ │
│ │向發│ │ │ │ │黃俊楠│ │
│ │卡銀│89.6.30 │ │ │229180元│、世華│ │
│ │行等│ │ │ │ │銀行台│ │
│ │請款│ │ │ │ │中分行│ │
│ │,待│ │ │ │ │ │ │
├─┤相關├────┼───────┤ ├────┼───┼───┤
│三│銀行│89.6.30 │東華旅行社 │ │227960元│戶名:│ │
│ │匯入│ │ │ │ │江永平│ │
│ │款項│89.6.30 │ │ │223888元│、中興│ │
│ │後,│ │ │ │ │銀行台│ │
│ │被告│ │ │ │ │中民權│ │
│ │等人│ │ │ │ │分行 │ │
├─┤即以├────┼───────┤ ├────┼───┼───┤
│四│傳真│89.6.30 │吉安旅行社 │ │227680元│同右 │匯回收│
│ │偽造│ │ │ │銀行匯入│ │單機構│
│ │信函│ │ │ │223127元│ │ │
│ │並以│ │ │ │ │ │ │
├─┤電話├────┼───────┤ ├────┼───┼───┤
│五│聯絡│89.8.2 │優美旅行社 │ │238010元│ │ │
│ │特約│89.8.2 │ │ │ │ │ │
├─┤商店├────┼───────┤ ├────┼───┼───┤
│六│佯稱│89.8.22 │捷威旅行社 │ │233170元│ │ │
│ │為前│89.8.22 │ │ │ │ │ │
├─┤開銀├────┼───────┤ ├────┼───┼───┤
│七│行行│89.8.22 │力鷗旅行社 │ │245170元│戶名:│ │
│ │員誤│89.8.22 │ │ │240268元│林琦盛│ │
│ │撥款│ │ │ │ │、台新│ │
│ │項,│ │ │ │ │銀行高│ │
│ │而邀│ │ │ │ │雄分行│ │
│ │求特│ │ │ │ │ │ │
├─┤約商├────┼───────┤ ├────┼───┼───┤
│八│店將│89.9.4 │益昌旅行社 │ │308870元│戶名:│ │
│ │誤撥│89.9.4 │ │ │302693元│陳冠宏│ │
│ │款項│ │ │ │ │、高新│ │
│ │匯入│ │ │ │ │銀行鼎│ │
│ │指定│ │ │ │ │力分行│ │
│ │之人│ │ │ │ │ │ │
│ │頭帳│ │ │ │ │ │ │




├─┤戶內├────┼───────┤ ├────┼───┼───┤
│九│ │89.8.28 │全佳福旅行社 │ │244700元│戶名:│ │
│ │ │ │ │ │ │林琦盛│ │
│ │ │89.8.28 │ │ │239807元│、台新│ │
│ │ │ │ │ │ │銀行高│ │
│ │ │ │ │ │ │雄分行│ │
├─┤ ├────┼───────┤ ├────┼───┼───┤
│十│ │89.8.28 │三信旅行社 │ │186020元│ │ │
│ │ │89.8.28 │ │ │ │ │ │
├─┤ ├────┼───────┤ ├────┼───┼───┤
│十│ │89.9.29 │鎰安旅行社 │ │92000元 │戶名:│ │
│一│ │89.9.29 │ │ │90252元 │黃俊男│ │
│ │ │ │ │ │ │、世華│ │
│ │ │ │ │ │ │銀行台│ │
│ │ │ │ │ │ │中分行│ │
├─┤ ├────┼───────┤ ├────┼───┼───┤
│十│ │89.9.29 │達觀旅行社 │ │118000元│戶名:│ │
│二│ │89.9.29 │ │ │ │林琦盛│ │
│ │ │ │ │ │ │台新銀│ │
│ │ │ │ │ │ │行高雄│ │
│ │ │ │ │ │ │分行 │ │
├─┤ ├────┼───────┤ ├────┼───┼───┤
│十│ │89.5.3 │禾利銀樓 │ │93645元 │戶名:│ │
│三│ │89.5.4 │ │ │93615元 │薛振華│ │
│ │ │ │ │ │ │上海商│ │
│ │ │ │ │ │ │業銀行│ │
├─┤ ├────┼───────┤ ├────┼───┼───┤
│十│ │89.6.20 │晉弘機車行 │ │113600元│戶名:│未得逞│
│四│ │ │ │ │111328元│胡永祥│ │
│ │ │ │ │ │ │第一銀│ │
│ │ │ │ │ │ │行南高│ │
│ │ │ │ │ │ │分行 │ │
├─┤ ├────┼───────┤ ├────┼───┼───┤
│十│ │ │捷寶旅行社 │ │321900元│ │未得逞│
│五│ │ │ │ │ │ │ │
├─┤ ├────┼───────┤ ├────┼───┼───┤
│十│ │ │奇美旅行社 │ │162600元│ │ │
│六│ │ │ │ │ │ │ │
├─┤ ├────┼───────┤ ├────┼───┼───┤
│十│ │ │義美旅行社 │ │245920元│ │ │




│七│ │ │ │ │ │ │ │
├─┤ ├────┼───────┤ ├────┼───┼───┤
│十│ │ │長信旅行社 │ │131840元│ │ │
│八│ │ │ │ │ │ │ │
├─┤ ├────┼───────┤ ├────┼───┼───┤
│十│ │ │環華旅行社 │ │182370元│ │ │
│九│ │ │ │ │ │ │ │
├─┤ ├────┼───────┤ ├────┼───┼───┤
│二│ │ │佳岱旅行社 │ │246640元│ │ │
│十│ │ │ │ │ │ │ │
├─┤ ├────┼───────┤ ├────┼───┼───┤
│二│ │ │華洋旅行社 │ │242310元│ │ │
│一│ │ │ │ │ │ │ │
├─┤ ├────┼───────┤ ├────┼───┼───┤
│二│ │ │千順旅行社 │ │248190元│ │ │
│二│ │ │ │ │ │ │ │
├─┤ ├────┼───────┤ ├────┼───┼───┤
│二│ │ │恬恬旅行社 │ │244480元│ │ │
│三│ │ │ │ │ │ │ │
├─┤ ├────┼───────┤ ├────┼───┼───┤
│二│ │ │卜鵬旅行社 │ │305940元│ │ │
│四│ │ │ │ │ │ │ │
├─┤ ├────┼───────┤ ├────┼───┼───┤
│二│ │ │大豐旅行社 │ │246970元│ │ │
│五│ │ │ │ │ │ │ │
├─┤ ├────┼───────┤ ├────┼───┼───┤
│二│ │ │哈比旅行社 │ │248660元│ │ │
│六│ │ │ │ │ │ │ │
├─┤ ├────┼───────┤ ├────┼───┼───┤
│二│ │89.8.22 │康得旅行社 │ │245400元│戶名:│未得逞│
│七│ │ │ │ │240944元│黃俊男│ │
│ │ │ │ │ │ │世華銀│ │
│ │ │ │ │ │ │行西台│ │
│ │ │ │ │ │ │中分行│ │
├─┤ ├────┼───────┤ ├────┼───┼───┤
│二│ │ │森達旅行社 │ │184700元│ │ │
│八│ │ │ │ │ │ │ │
├─┤ ├────┼───────┤ ├────┼───┼───┤
│二│ │ │三貿旅行社 │ │241860元│ │ │
│九│ │ │ │ │ │ │ │




├─┤ ├────┼───────┤ ├────┼───┼───┤
│三│ │ │成長旅行社 │ │113600元│ │ │
│十│ │ │ │ │ │ │ │
├─┤ ├────┼───────┤ ├────┼───┼───┤
│三│ │ │十勝旅行社 │ │227540元│ │ │
│一│ │ │ │ │ │ │ │
├─┤ ├────┼───────┤ ├────┼───┼───┤
│三│ │ │小貓貓元寵物店│ │72520元 │ │ │
│二│ │ │ │ │ │ │ │
├─┤ ├────┼───────┤ ├────┼───┼───┤
│三│ │ │姝莎華手染服飾│ │189900元│ │ │
│二│ │ │ │ │ │ │ │
├─┤ ├────┼───────┤ ├────┼───┼───┤
│三│ │ │盼之屋花坊 │ │178300元│ │ │
│三│ │ │ │ │ │ │ │
├─┤ ├────┼───────┤ ├────┼───┼───┤
│三│ │ │神奇假髮社 │ │189300元│ │ │
│四│ │ │ │ │ │ │ │
├─┤ ├────┼───────┤ ├────┼───┼───┤
│三│ │ │兄弟模型精品 │ │184400元│ │ │
│五│ │ │ │ │ │ │ │
├─┤ ├────┼───────┤ ├────┼───┼───┤
│三│ │ │玉記香料行 │ │159600元│ │ │
│六│ │ │ │ │ │ │ │
├─┤ ├────┼───────┤ ├────┼───┼───┤
│三│ │ │金犬寵物用品社│ │238200元│ │ │
│七│ │ │ │ │ │ │ │
├─┤ ├────┼───────┤ ├────┼───┼───┤
│三│ │ │隆瑩寢室精品 │ │187200元│ │ │
│八│ │ │ │ │ │ │ │
├─┤ ├────┼───────┤ ├────┼───┼───┤
│三│ │ │三富鐘錶眼鏡公│ │162400元│ │ │
│九│ │ │司 │ │ │ │ │
├─┤ ├────┼───────┤ ├────┼───┼───┤
│四│ │ │九九登山體育用│ │237300元│ │ │
│十│ │ │品社 │ │ │ │ │
├─┤ ├────┼───────┤ ├────┼───┼───┤
│四│ │ │中一茶行 │ │162400元│ │ │
│一│ │ │ │ │ │ │ │
├─┤ ├────┼───────┤ ├────┼───┼───┤




│四│ │ │廣達汽車材料行│ │95800元 │ │ │
│二│ │ │ │ │ │ │ │
├─┤ ├────┼───────┤ ├────┼───┼───┤
│四│ │ │媚麗企業行 │ │120000元│ │ │
│三│ │ │ │ │ │ │ │
├─┤ ├────┼───────┤ ├────┼───┼───┤
│四│ │ │上詮資訊社 │ │107850元│ │ │
│四│ │ │ │ │ │ │ │
├─┤ ├────┼───────┤ ├────┼───┼───┤
│四│ │89.5.23 │龍吉唱片城 │ │82940元 │ │未得逞│
│五│ │ │ │ │80867 │ │ │
├─┤ ├────┼───────┤ ├────┼───┼───┤
│四│ │ │全成銀樓 │ │137520元│ │ │
│六│ │ │ │ │ │ │ │
├─┤ ├────┼───────┤ ├────┼───┼───┤
│四│ │ │金黛百貨行 │ │119460元│ │ │
│七│ │ │ │ │ │ │ │
├─┤ ├────┼───────┤ ├────┼───┼───┤
│四│ │ │長興皮件行 │ │101000元│ │ │
│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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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村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