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2年度,547號
KSHM,92,上易,547,200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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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七號
  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二八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自訴意旨略以:新型第一六八五九八號錶帶式鑰匙帶結構改良新型專利,係由自訴 人所研發創作,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新型專利在,專利期間自民國九十 年二月一日至一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此有新型專利證書及專利公報可稽。詎被 告乙○○嘉申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未經自訴人之同意竟於網路上廣告刊登其製 造、販賣與自訴人前開新型專利完全雷同之物,且自訴人亦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購 得該等商品,被告所為顯已該當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爰依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提起自訴云云。按自訴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公訴之第二節起訴及第三節審判之規定; 又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案件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專利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刪除現行之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 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另修正後專利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雖規定:「行政院再修正︰本法除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 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惟行政院業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院臺經 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一九號令公布,修正刪除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 十八條有關新型專利之刑罰規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是以該九十二年 三月三十一日為其失效日期。
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涉有未經其同意,製造自訴人享有新型專利權人之物品,致侵害 其專利權等情,涉嫌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等罪嫌。 而專利法業經修正悉數刪除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至第一百三十條關於刑罰之規定, ,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揆諸前揭說明,則本件被告乙○○、丙○ ○等二人被訴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等罪嫌既已廢止其刑罰 ,自應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原判決雖誤以上開刪除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至第一 百三十條關於刑罰之規定,係自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起生效,而於該公布施行日前即 為免訴判決確有不當,惟行政院既已公布施行廢止刑罰規定,上訴人猶以專利法刪 除第一百二十五條至第一百三十條關於刑罰之規定尚未經行政院公布施行,指摘原 判決為免訴判決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正雄
法官 黃壽燕
法官 謝靜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廖素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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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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