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五號 J
上 訴 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 ○
被 上 訴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嚴 庚 辰 律師
徐 漢 堂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乙○○ 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給付上訴人甲○○七十萬元,均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將本件確定判決 書之全部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民生報第一版下端十版篇幅「二 十五公分X三十七公分」各乙日,並附道歉啟事聲明。㈣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上訴人甲○○當日經祖母陳罔帶往被上訴人住處外聊天,嗣上訴人乙○○自家中 前去,欲帶兒子甲○○散步,被上訴人卻在馬路上指稱上訴人甲○○是「壞青仔 」,以後長大會變「壞青仔」,經上訴人乙○○出言制止,被上訴人猶未停止辱 罵。被上訴人行為顯有惡意,侵害上訴人甲○○人格權。 ㈡被上訴人蓄意邀陳罔攜同上訴人甲○○聊天,迨上訴人乙○○前去時,被上訴人 藉機辱罵,指稱上訴人甲○○長大以後是「壞青仔」,經上訴人乙○○制止,被 上訴人竟對上訴人乙○○稱:「說你壞青仔,你就壞青仔」,並一直辱罵上訴人 二人「壞青仔」,有六、七次左右,被上訴人顯亦辱罵上訴人乙○○「壞青仔」 ,致上訴人乙○○身分權受有損害。
㈢原審認「壞青仔」非屬勉人之語,卻仍認被上訴人並無不法,實有違誤。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並聲請履勘現場及傳喚證人陳罔。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如主文所示。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因他人言語致人格受辱,以理解他人所言為先決條件。上訴人甲○○當時未滿一 歲,無法理解「壞青仔」之意,並無人格受辱之虞。 ㈡又當時陳罔以嬰兒車推上訴人甲○○外出,適遇被上訴人閒話家常,因上訴人甲 ○○好動,被上訴人出於規勸而稱其「壞青仔」,並非惡意辱罵。 ㈢被上訴人縱有說上訴人甲○○「壞青仔」,也與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無關。況上 訴人乙○○亦無法就其因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受損,舉證証明。
㈣上訴人乙○○陳稱:被上訴人除辱罵上訴人甲○○外,亦辱罵上訴人乙○○「壞 青仔」云云,其陳述與起訴狀不同。
三、證據: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
理 由
一、上訴人主張:民國九十年四月間某日,被上訴人與其祖母(母)陳罔,在被上訴 人家前閒談,被上訴人竟對上訴人甲○○罵稱「壞青仔」,上訴人乙○○適巧前 來,聽聞即予以制止,被上訴人仍未停止,按「壞青仔」之用語,係侮蔑人格, 是「瘟神」之意,上訴人之人格受害,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甲○○七十萬元,賠償上訴人乙○○一百五十萬 元,並將本件確定判決登載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民生報第一版各一日 ,附以道歉啟事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並未指稱甲○○係壞青仔,係因當天鄰居一起閒聊,陳罔說其 孫甲○○好動、爬上爬下,被上訴人乃稱其孫子亦好動、不好照顧。上訴人乙○ ○突然質問被上訴人為何稱其子「壞青仔」,又「壞青仔」,並無侮辱他人之惡 意,並無「瘟神」之意,縱令上訴人主張屬實,受辱者係甲○○,甲○○未滿一 歲,何能知悉「壞青仔」之意思?乙○○並未受侮辱,不得請求賠償等語置辯。三、上訴人主張九十年四月某日下午,上訴人乙○○母親陳罔,以嬰兒車推上訴人甲 ○○於家門前閒步,遇被上訴人招呼,乃推著上訴人甲○○前往被上訴人住家門 口閒話家常,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據上訴人提出事發現場位置示意圖為證,堪信 屬實。茲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指摘上訴人甲○○「壞青仔」,毀損其名譽,請求 損害賠償,並登報回復名譽,被上訴人則否認其事,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 應審究者,乃被上訴人有無指稱上訴人甲○○「壞青仔」?「壞青仔」是否辱侮 其名譽?
五、經查:
㈠被上訴人確有對上訴人甲○○指稱:「壞青仔」之事。 ⑴上訴人主張前開時、地,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甲○○稱謂「壞青仔」之事,已據 證人陳罔於原審證稱:「我當時推著嬰兒車,孫子甲○○爬上車,被上訴人就 罵我的孫子「壞青仔」,我沒有讀書,不知道「壞青仔」是什麼意思。乙○○ 就出來對被上訴人說:為何罵我兒子?被上訴人回答:罵「壞青」會何事?乙 ○○又對被上訴人說:你還講,你沒有被警告,不知道害怕,後來就帶甲○○ 離開。」等語(原審卷一七七頁)。被上訴人於原審時曾自承:「我有說「壞 青」,但是對我孫子說。」等語(原審卷二十頁)。查被上訴人初次口出「壞 青仔」之語時,僅有被上訴人、上訴人甲○○、陳罔、鄰居柯素英在場,嗣上 訴人乙○○適巧前來聽聞後,始前來制止,已據陳罔証述如上,則被上訴人講 「壞青仔」時,係因見甲○○爬上嬰兒車,就當時情境、在場之人及時點判斷 ,被上訴人口出「壞青仔」,顯係針對甲○○爬上嬰兒車之情而發,至為明確 。被上訴人雖辯稱係因其孫子在隔壁爬矮牆,說其孫子「壞青仔」云云,惟苟 被上訴人孫子在隔壁爬牆,有跌倒受傷之危險,衡情被上訴人會前去抱下或制 止,實無在現場逗留閒談之理。被上訴人前開所辯,尚非可信。 ⑵證人柯素英於原審雖證稱:「我有重聽,當時沒有聽到兩造說「壞青」之事。
」等語(原審卷一四五頁),係顧及與兩造間之鄰居情誼,有所保留,前開證 詞,不足採信。
㈡所謂「壞青仔」一詞,是否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意涵? 上訴人主張「壞青仔」,係指「壞籽苗」之意,乃對人格名譽嚴重侮辱。「壞星 」,則指瘟神,指上訴人甲○○毫無人格,為不可忍受之辱侮。此為被上訴人所 否認,辯稱「壞青仔」,是指「不學好」,有勉人向善之意。兩造各執一詞,經 原審查閱陳主顯所著:「台灣俗諺語典」一書,並查無記載「壞青仔」之含意, 惟從字面上有「壞」字,顧名思義,應非勉人之語,應甚明確。被上訴人所辯語 含勉人為善之意,尚非可採。但就上訴人所為上開所謂瘟神之解釋,亦未據其提 出確切之証明,顯屬其個人一己見解。參諸上訴人之母陳罔於原審所証述「我沒 有讀書,不知道「壞青仔」是什麼意思」,且上訴人乙○○於本院自承:「被上 訴人時常請我母親帶我兒子去玩,我兒子都動他東西,那時丙○○○每次都說我 兒子壞青仔」(本院卷四十一頁),綜合証人、上訴人乙○○之陳述,顯見其母 陳罔多次聽聞被上訴人稱呼上訴人甲○○「壞青仔」,陳罔並不以為意,按此語 應係鄉間用語,陳罔年近七十,與被上訴人年紀相仿,長期生活於同一地區,豈 有不知此項鄉間用語之意,苟若此句用語,含有如其子即上訴人乙○○所述強烈 侮辱人格之意思,則其於初次聽聞之際,即必有所惱怒、指摘、勸阻之行為,至 少亦不願再次受邀到被上訴人家閒聊,豈有仍多次至被上訴人家中閒談家常之理 ?又此語既應係本省民間用語,豈有所謂沒讀書,不知其意之理? ㈢上訴人甲○○名譽權,是否受有侵害?
⑴按名譽權受侵害,被害人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請求加害人給付相當之精神慰撫金。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 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參諸名譽權亦係構成人格權之一部分,則不論孩童 或成人、不論有無意思能力,均有不受他人不法侵權名譽之權利,準此,上訴 人甲○○當時雖僅係滿九月之幼兒,然其亦有不受貶損社會評價之權利甚明。 是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甲○○僅係幼兒,不懂「壞青仔」的意思,自無名譽 受損情事,無足憑採。然當事人之行為,是否造成他造名譽受損,應以其行為 內容加以評斷,有以言詞貶損人者,有以掌摑他人臉頰,以貶損他人之人格者 ,非僅一端。因此,並非所有以言語或傷害行為,皆足以造成被害人人格權之 名譽受損,自應綜合考量其言語或傷害行為發生之原因,當時情境及其行為方 式等客觀一切情狀,以判斷被害人之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是否因此受損。 經查:
⑵被上訴人於上開時地,與甲○○祖母陳罔聊天,甲○○當時係九個月大之幼兒 ,正值小孩好奇、好動階段,未能認識爬上嬰兒車有跌倒受傷之危險,被上訴 人見其好動,爬上嬰兒車,而口出「壞青仔」之語。觀諸事發經過,並依上訴 人乙○○所述情節(甲○○在被上訴人家中玩,動東西時,被上訴人亦曾指稱 「壞青仔」),參諸被上訴人係主動趨前與陳罔聊天,雙方未因任何細故產生 爭執或衝突,以當時客觀情境觀之,被上訴人實無出言辱罵小孩之理,是被上 訴人辯稱:「壞青仔」,係指小孩好動、爬上爬下之意,應可採信。上訴人辯 稱:因與被上訴人有嫌隙,是被上訴人引誘陳罔帶上訴人甲○○前去聊天,藉
機辱罵上訴人甲○○及乙○○,未舉證証明且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⑶綜上,「壞青仔」一詞,雖有不雅之意思,惟參諸被上訴人與陳罔當時互話家 常,未有任何爭執或衝突,則被上訴人見幼童甲○○於爬上嬰兒車之際,以「 壞青仔」形容甲○○好動、爬上爬下,用詞縱或不當,然應非出於辱罵、貶損 甲○○評價之意,自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不法」要件有間。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以「壞青仔」罵人,侵害名譽權,尚非可採。 ⑷上訴人乙○○於原審主張:其在相距四十公尺屋內,聽聞「壞青仔」而前去制 止,被上訴人不但沒有停止,反辯稱:「壞青仔,說這句話也沒有什麼關係。 」,經上訴人乙○○再制止,被上訴人仍稱:「壞青仔就是壞青仔,也沒有什 麼意思。」,「壞青仔的意思就是活骨、爬上爬下」等語。經查,縱認上訴人 乙○○前開所言屬實,然以當時客觀情狀觀之,被上訴人稱甲○○「壞青仔」 ,並非不法侵害行為,已如前述。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乙○○之答覆,核係對其 先前所說之「壞青仔」意思所作辯解,難認主觀上有不法侵害之意思,事甚明 確。
㈣末查:
⑴甲○○之名譽既未受侵害,上訴人乙○○本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即無受害 之可能,況且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指之身分法益,並不包括子女 之名譽被侵害之情形(最高法院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一0一六號,孫森焱,債篇 總論上冊,第三五二頁),上訴人乙○○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請求( 見原審卷七十四頁,辯論理由㈢),亦非法之所許,併予指明。 ⑵又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主張被上訴人亦對其罵稱「壞青仔」,此為被 上訴人所否認,查依其起訴狀記載:「被上訴人突然《對上訴人甲○○》撂以 「壞青仔」,上訴人反辯稱,「壞青仔,說這句話也沒有什麼關係。」、「壞 青仔就是壞青仔,也沒有什麼意思。」,嗣後陳明:「被上訴人當著我及我兒 子甲○○的面,《對著我兒子甲○○》說「壞青」,侮辱我及我兒子的人格。 」(詳原審卷十九頁),本院中陳稱:「被上訴人《說我兒子甲○○》「壞青 仔」,以後長大會變「壞青仔」。」等語(本院卷四十頁),依以上事實,上 訴人乙○○之起訴之意旨,乃以其子甲○○被指稱「壞青仔」,致其父子二人 人格權受損等情。又台語所謂「仔」,係指囡仔、小孩、年齡稚幼者之意,上 訴人乙○○當時年近四十,實非「囡仔」。綜合上述,本件被上訴人指稱「壞 青仔」,應係對甲○○而言,上訴人乙○○主張其亦遭辱罵「壞青仔」云云, 與事實不符,不足為採。
⑶再者名譽權被侵害者,被害人固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其並得為請求名譽之適 當處分,上訴人甲○○係年未滿一歲之嬰兒,發生地係鄉間,當時僅四人在場 ,姑不論其名譽未受損害,已如前述,縱退言之,認其名譽受損,則以金錢補償 ,已足回復其名譽,其聲請將判決書登載四大報紙頭版各一天,顯非適當必要之 處分,其請求亦屬無理由,附予敘明。
五、綜上所陳,被上訴人雖指稱上訴人甲○○「壞青仔」,然衡諸當時客觀情狀,被 上訴人所為,應無貶損甲○○社會評價之惡意,尚與「不法」侵害有間。從而, 上訴人以人格權受到侵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上訴人乙○○一百五十萬元;賠償上訴人甲○○七十萬元,及均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負擔費用將確定 判決書之全部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民生報第一版下端全十版篇 幅「二十五公分X三十七公分」各乙日,併附以道歉啟事聲明,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審已依聲請訊問沈定正、謝賴春露、柯素英、沈典、陳罔等多位証人,上 訴人並已親繪現場示意圖,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聲請再開辯論程序並勘驗現場 ,核無必要,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審酌後,核與判決認定基礎 無涉,爰毋庸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 條、八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
~B2 法官 蘇 清 恭
~B3 法官 吳 上 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易 慧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