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 ○ (即蘇錦泉)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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