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40號
TNHM,92,附民,40,200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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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 ○
        (即蘇錦泉)
   被   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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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