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附民字,92年度,47號
TNHM,92,重附民,47,200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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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   告 旭泰保溫工程                     慎股
        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大林鎮○○路七九一巷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⑴被告應返還原告熱煤鍋爐設備一套、汽車隔熱模具兩套、熱壓模具兩套、大、 小油壓機各一套、烘壓機一套、滾輪脫膠機一部等機械生財設備與客戶資料及 原告向吳劭宏購買之三菱牌中古小客車一部。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⑶陳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被告乙○○旭泰保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泰公司)之股東兼任財務管理 及廠長,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間某日,乃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擴大生 產為由,將旭泰公司所有之熱煤鍋爐設備一套、汽車隔熱模具兩套、熱壓模具兩 套、大、小油壓機各一套、烘壓機一套、滾輪脫膠機一部等機械生財設備與客戶 資料,及向吳劭宏購買之三菱牌中古小客車一部,搬遷至嘉義縣大林鎮三角里下 林頭五號。詎乙○○嗣即成立岩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岩成公司),從事與旭泰 公司相同之生產業務,並將上開業務上持有之生財設備及客戶資料變易持有為所 有,而侵占入己,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犯行, 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鈞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一號案件審理中。爰 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等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求為判決如訴之聲 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部分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
二、陳述:被告並未有任何侵權行為,自不負賠償責任。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部分之證據。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



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 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宋 明 蒼
法官 楊 子 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 明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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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岩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