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選上訴字第二一九號 G
上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被告賄選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
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五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
度選偵字第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麗仕香皂禮盒(小)貳盒沒收。
事 實
一、甲○○係台南縣七股鄉玉成村第十七屆村長候選人陳啟風(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確定)支持者,為使陳啟 風能順利當選村長,竟與陳啟風、陳黃莞荽(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 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確定)夫婦,共同基於行求 賄選犯意聯絡,推由陳黃莞荽向陳景軒販入「麗士活綠心香皂禮盒」五十盒,供 作賄賂,甲○○則於九十年五月廿三日凌晨零時許,在台南縣佳里鎮○○路與光 復路口,將同品牌、同樣式麗仕活綠心香皂禮盒二盒,交付羅吳秀藝(業經檢察 官不起訴處分),並告知:「若不收就表示不投票支持陳啟風」等語,復囑其轉 知其有選舉投票權丈夫羅運禮(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投票予陳啟風。羅吳 秀藝收受禮盒返家後,即將甲○○行求賄選意思及交付賄賂經過,轉達給其有投 票權丈夫羅運禮知情。嗣於九十年五月卅日上午九時廿五分許,為警至台南縣七 股鄉玉成村玉成一二二號之十一羅運禮、羅吳秀藝住處搜索,扣得麗仕活綠心香 皂禮盒二盒,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台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供承於右揭時地,交付香皂禮盒二盒於羅吳秀藝之事實,惟否認 有何右述投票行賄犯行。辯稱:伊與羅吳秀藝感情融洽,平日即有互相餽贈禮品 之習慣,麗仕香皂禮盒係伊向陳啟風購買,贈與羅吳秀藝,且未要求羅運禮支持 陳啟風云云。惟查:
㈠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賄選罪,其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 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段,則行賄者已實施交付賄 賂行為,一經交付,罪即成立。亦即投票行賄罪於行為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時,交付相對人對其交付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其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犯行即為成立,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行使為必要(最高 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五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賄者委託第三人將賄賂 交付於有投票權者,苟該第三人,已將行賄之意思轉達於有投票權者,縱該有投 票權者未承諾,或未進而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仍非不得律以本罪。 ㈡【被告對有投票權羅運禮,有行求賄選犯意存在,且已交付賄賂】
被告甲○○,係台南縣七股鄉玉成村村長候選人陳啟風支持者。證人羅吳秀藝與 羅運禮為夫妻,證人羅吳秀藝,設籍於台南縣將軍鄉,並無玉成村村長選舉投票 權,而其丈夫即案外人羅運禮設籍該選區,為有投票權人。被告為使陳啟風順利 當選,將陳啟風用以賄選麗仕活綠心香皂禮盒二盒(詳後述),交付證人羅吳秀 藝,並告知:「若不收就表示不投票支持陳啟風」等語,復囑其轉知有投票權之 夫羅運禮,投票支持陳啟風等情,業據「被告」自承:伊確係交付二盒香皂禮盒 於羅吳秀藝,並囑其支持陳啟風,惟伊非陳啟風之助選員等語(詳選他卷九頁、 原審卷廿二、廿三、五四頁、本院卷廿七、廿八頁),核與「證人羅吳秀藝」於 原審證稱:員警查獲香皂禮盒二盒,係被告所交付,伊已向被告表示無投票權, 但被告於交付禮盒時,即言明係陳啟風拜託,並表示若不收受,即係不支持陳啟 風,伊初不願收受該禮盒,但被告硬將禮盒放在伊身邊,即逕自駕駛機車離去等 語大致相符(詳選他卷八頁、原審卷卅七、卅八頁),並有羅運禮、羅吳秀藝身 分證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詳警卷八三、八四頁)。依此,被告交付禮盒目的, 在使有投票權人,投票支持陳啟風等情,殆可確認。又一般賄選方式,係按各戶 有投票權人總票數,交付賄賂於該戶代表人,而非對各個有投票權之人,逐一將 交付賄賂。本件被告主觀上,認羅吳秀藝該戶有二票,而交付禮盒二盒,與社會 常情相符。縱被告事後知悉友人羅吳秀藝並無投票權,仍依預估票數,執意交付 與票數相符賄賂,可見被告行賄對象,非僅友人羅吳秀藝而已,尚包括其丈夫羅 運禮。準此,被告對羅運禮,自始即存有行求賄選犯意,且友人羅吳秀藝已收受 賄賂等情,應堪認定。被告辯稱:伊係基於與羅吳秀藝友誼,始餽贈香皂禮盒, 未要求羅運禮支持陳啟風云云(原審卷卅八頁),應不可採。 ㈢【被告與陳啟風、陳黃莞荽有行求賄選犯意聯絡】 共犯陳黃莞荽為村長候選人陳啟風配偶,於九十年五月廿日,向「宏大百貨行」 陳景軒訂購「麗士活綠心香皂禮盒」五十盒(五箱,每箱十盒,即三加二小盒) ,擬供作賄賂選民。復於九十年五月廿一日,因認小盒香皂禮盒,不夠體面,遂 再訂購「麗士蔚藍海香皂禮盒」五十盒(五箱,每箱十盒,即六加二大盒)。台 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則於九十一年五月卅日持搜索票,在台南縣七股鄉玉成村 十二鄰玉成一二三號共犯陳黃莞荽住處,查獲「麗士蔚藍海香皂禮盒」六盒、麗 士香皂紙箱六箱等物(其中四箱,為蔚藍海禮盒,另二箱為活綠心禮盒),同日 即九十一年五月卅日,亦在台南縣七股鄉玉成村玉成一二二號之十一羅運禮住處 查獲「麗士活綠心香皂禮盒」二盒等情,業據【陳景軒】於警訊供稱:九十一年 五月十八日,陳黃莞荽以電話,訂購麗士香皂三加二禮盒五十盒,伊於九十年五 月廿日下午四、五時許,送至台南縣七股鄉玉成村一二三號,每盒單價一百六十 一元,總價八千零五十元。陳黃莞荽又於翌日即九十年五月廿一日,再訂購一批 日用品,其中含五十盒麗士蔚藍海禮盒(六加二)等語(詳警卷十九至廿一頁) ,並有估價單、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電話監聽錄音及譯文、搜 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各二份、現場禮盒照片九紙在卷可稽(詳警 卷廿二、廿五至廿九、卅四至卅六、四一、四二、五五、五七至五九、六五、六 六頁)。依此,共犯陳啟風為參選台南縣七股鄉玉成村村長,於九十一年五月十 八日,推由其妻陳黃莞荽預估可能投票支持陳啟風選民數目,並根據該數目向陳
景軒訂購「麗士活綠心香皂禮盒」五十盒,分送賄賂有投票權者等情,殆可確認 。又執行搜索警員,在羅運禮、羅吳秀藝住處查獲「麗士活綠心香皂禮盒」,與 陳啟風、陳黃莞荽用以賄選香皂禮盒,係屬同一款式,又該禮盒為被告所交付, 且被告於交付賄賂同時,即向證人羅吳秀藝言明,該禮盒為村長候選人陳啟風所 拜託,已如前述。可見被告係基於與陳啟風、陳黃莞荽之行求賄選犯意聯絡,而 將賄賂交付證人羅吳秀藝,事甚明確。被告辯稱:禮盒係伊向陳啟風購入,要求 羅吳秀藝支持陳啟風云云(詳本院卷四二頁),顯不足採。 ㈣【羅吳秀藝已將行求賄選意思表示,轉達於有投票權之羅運禮】 證人羅吳秀藝於偵查中證稱:伊將禮盒拿回家後,將經過情形告知羅運禮,羅運 禮對伊質疑何以收受禮盒,伊與羅運禮即未再談論此事等語(詳選偵卷八頁)。 可見證人羅吳秀藝將上開香皂禮盒攜帶返家後,即將被告行求賄選之事告知羅運 禮,雖羅運禮質疑被告及證人羅吳秀藝行為,惟證人羅吳秀藝既已將被告行求賄 選之意思表示轉達羅運禮,則羅運禮應已認識被告行求賄選意思。何況羅運禮自 知悉證人羅吳秀藝,於九十一年五月廿三日,收受賄賂起,迄九十年五月卅日, 遭警查獲為止,均未積極要求證人羅吳秀藝將賄賂返還於被告,顯然羅運禮亦有 收受賄賂默示意思表示。縱羅運禮未對被告行求賄選之意思為承諾,且未進而為 一定投票權行使,仍無礙於本罪成立。至證人羅吳秀藝於原審改稱:被告只針對 我而已,被告未要求我,叫羅運禮將票投給陳啟風云云(詳原審卷卅七、卅八) ,顯係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㈤綜上所述,被告投票行賄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投票行賄罪。 被告甲○○、陳啟風與陳黃莞荽彼此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廿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原審以公訴人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甲○○、共犯陳啟風及陳黃莞荽等人,有何 交付賄賂給證人羅吳秀藝,並囑其轉知有投票權丈夫羅運禮,投票給陳啟風犯行 ,及無法證明渠等有犯意聯絡,因認被告甲○○罪嫌不足,而為無罪判決,固非 無見。惟查:㈠被告為支持共犯陳啟風參選村長,將陳啟風向陳景軒訂購之「麗 士活綠心香皂禮盒」五十盒,其中二盒交付於證人羅吳秀藝;且在證人羅吳秀藝 住處查獲之香皂禮盒,適與共犯陳啟風用以賄選香皂禮盒,恰屬同一。足見被告 與陳啟風及陳黃莞荽就行求賄選犯行,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㈡被告將禮盒 二盒交付證人羅吳秀藝,其行求賄選對象,自包括羅運禮,而羅吳秀藝將被告賄 選意思表示,轉達羅運禮,且羅運禮亦已認識被告交付賄賂之意思,然被告所為 ,仍已該當本罪。原審未予詳察,仔細勾稽,遽為被告無罪判決,顯有未合。檢 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 分撤銷改判。按選舉乃民主政治重要表徵,而賄選實為敗壞選風主要根源,故世 界各民主法治國家,莫不懸為厲禁,全力遏止。治安機關有鑑於國內社會環境急 速變遷,民眾法治觀念尚待加強,因此,每逢選舉開始前,均利用各傳播媒體、 分送大量反賄選文宣積極宣導政府查辦賄選之決心,並籲請全體候選人及民眾共 同摒棄賄選,詎被告仍置若罔聞,以身試法,從事賄選買票,實影響選風至鉅。 爰審酌被告為使其支持之候選人當選,竟以禮品賄選,破壞選風及民主政治選賢
與能精神,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暨被告犯罪砌詞飾卸犯行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所處徒刑,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 算一日之標準,以資懲儆。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犯 本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爰依該條規定及刑法第 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諭知被告褫奪公權一年。又扣案麗士香皂禮盒(小)二盒 (即麗士活綠心香皂禮盒),係被告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公職人 權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廿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許 進 國
法官 董 武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附錄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