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八三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高 原 茂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營偵字第五五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辛○○○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間起,自任會首,邀集庚○ ○及丙○○等人,分別成立金額均為新台幣(下同)一萬元,開標地點均為其位 在台南縣白河鎮秀祐里一鄰十號之住處內,起迄時間、會員名單均如附表編號一 、二(起訴書誤載為附表一至二)所示之民間互助會共二個。詎被告於前開互助 會仍均有效存續期間內,因經濟拮据,週轉困難,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間之不詳時間起,在其上址住處內該互助會開標時,未經 活會會員丁○、子○○、戊○○、己○○、壬○○及乙○○及其他不詳會員等人 之同意,即偽簽各該活會會員之簽名於標單上而參與投標,足生損害於各被冒標 之活會會員,繼而持該偽造得標會單行使,向其他活會會員訛稱為該被冒標之活 會會員得標,足以生損害於被冒標之活會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又向被冒名之活 會會員詐稱係他人得標,致使被冒名之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 交付會款。迄至八十八年四月一日止,共冒標四至五次,並於同年月一日未經各 該互助會全體會員同意即無故止會,即離開住處前往台北而不為處理,共計詐得 會款一、二十萬元,至此各該互助會活會會員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公訴人認上訴人即被告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無非以被告 辯稱伊雖曾用其他會員之名義標會,但都是經過各該活會會員之同意,惟證人丁 ○、戊○○、己○○(吳美珍)、乙○○及壬○○(其妻吳秀琴)等人於偵查中 均結證稱:並未表示過要借給被告標會等語,則被告確有冒標而詐欺會款之行為 ,被告既冒標在先,後又未經會員同意擅自止會,自難謂其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 情為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坦承自八十五年十二月間起自任會首,招募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民間 互助會共二個,每會均為一萬元,採內標制,開標地點均在台南縣白河鎮秀祐里 一鄰十號伊住處內,約定欲參與標會之會員應至會首家中填寫標單競標,以利息 最高價者得標等情,惟否認有冒標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有經過活會會員 同意向他們借標,庚○○伊有付利息,到時他們都說沒有同意,庚○○不是尾會 ,是倒數第二會時向他借標的,當時言明三個月清償,但是到時伊沒辦法還他, 他才提出告訴,甲○○○向她借標時,是她要收尾會的時候,她也有同意要借伊
,也是要借三個月,結果屆期無法返還,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之互助會,伊沒有 向丙○○借標,該會進行十四會後即停會,停會時她還是活會,壬○○死會的錢 伊都給他收了,伊沒有借他的會來標,因為他還是活會等語。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告訴 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 他證據以資審認,亦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及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
(一)告訴人庚○○(已死亡)於偵查中指稱:「你跟幾會?)八十五年的跟一會, 八十七年四月的一萬元(的)跟一會:::。」「(是否有借他(她)(指被 告)標?)沒有,我是尾會收的,蔡綠梧說要晚一個(月)給我,我說好,結 果我一個月後去拿會錢,又拿不到。」「(為何借給他(她)錢?)我向她要 ,都要不到,而她是我嬸婆,她說只借幾個月,她又說會給我利息,所以我才 借給她。」等語(見偵查卷第二一頁背面、第二四頁背面、第二五頁正、背面 );於本院上訴審時指稱:「(被告說標會經過你們同意是嗎?)沒向我們借 。」「(被告說有付利息給你們?)那不是利息,是我的會已到期了,他(她 )付不出來說要付我利息,我要向他(她)要會款,他(她)卻付不出來。」 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三十頁正面)。告訴人丙○○於偵查中指稱:「(你 跟何會?)八十七年四月的一萬元(的)跟一會。」「(告何會?)告八十七 年四月那一會,我繳了十四期的活會,結果就突然結束,完全沒有說原因,我 就告她詐欺。」等語(見偵查卷第二二頁正面、第二五頁背面);於本院上訴 審時指稱:「(被告說標會經過你們同意是嗎?)沒向我們借。」等語(見本 院上訴審卷第三十頁正面);於本院本審調查時指稱:「(你們有給被告辛○ ○○冒標?)我活會我不知道有沒有被冒標。」「(他要標你們的會有經過你 們的同意?)我不知道。」「(你們參加八十七年四月一日(互助會)有沒有 被被告冒標?)活會沒有收到錢。」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訊 問筆錄)。從告訴人庚○○、丙○○上述觀之,其等於本院上訴審調查時雖均 稱被告未向其等借標,然告訴人庚○○於偵查中及本院上訴審調查時,告訴人 丙○○於偵查中、本院上訴審調查時及本院本審調查時均未指稱被告有冒用其 等名義標會。
(二)告訴人庚○○(已死亡)於偵查中雖指稱:「八十五年的(會)何時結束?) :::因有趕會,所以提前到八十七年十一月到期,我收最後一會,到了十一 月要收會款,才知道共有七人都說尚未收到會款,:::。」「(八十七年四 月的會是如何?)我查訪的結果,有十四會,只有八人標過,另六人是被蔡綠 梧冒標的。」「有否去找其他會員?)有,會單上(指被告提出之死會會員名 單)打「ˇ」(庭呈)的,就是未收到而蔡綠梧說已標走的,林佳興是戊○○ 的兒子,他沒有收到,己○○表示是一位朋友(指證人吳美珍)用己○○的名
義跟的,而那位朋友也沒有標,而會員中的陳俊安已死會,陳俊安是己○○的 弟弟,己○○就告訴蔡綠梧把陳俊安的死會錢直接繳給己○○的朋友,每月還 一萬元。而劉雅文也說她沒有標,壬○○表示他沒有標,:::而乙○○也表 示他沒有標,:::。」等語(見偵查卷第二二頁正、背面、第三四頁正、背 面)。惟被告於偵查中則供稱:「(八十七年四月的會,有那些人是死會?) 癸○、陳俊安、薛素娥、劉雅文、乙○○、蘇泰成、吳丹、壬○○、周雅子、 蔡誼靜、己○○、洪萬福、林佳興,及我共十四人,他們都已標過了。」等語 (見偵查卷第二五背面、第二六頁正面),並提出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會之死 會會員名單一份附於偵查卷(第三二頁)可證,與告訴人庚○○上開所指有十 四會,只有八人標過,另六人是被被告冒標的不同,而告訴人庚○○於被告提 出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會之死會會員名單上打「ˇ」指稱未收到會款而被告說 已標走的會員有癸○、林佳興、陳俊安、薛素娥、劉雅文、蘇泰成、吳丹、洪 萬福、周雅子、蔡誼靜共計十人,有前開死會會員名單可稽,與其上開所指稱 六人是被被告冒標的亦不符。而告訴人庚○○上開所指稱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日起會之互助會,共有七人都說尚未收到會款,並未指出該七人之姓名,該七 人是否遭被告冒標,即有疑問。
(三)被告辯稱:伊有經過活會會員同意向他們借標,告訴人庚○○伊有付利息,到 時他們都說沒有同意,告訴人庚○○不是尾會,是倒數第二會時向他借標的, 當時言明三個月清償,但是到時伊沒辦法還他,他才提出告訴,伊向被害人甲 ○○○借標時,是她要收尾會的時候,她也有同意要借伊,也是要借三個月, 結果屆期無法返還,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之互助會,伊沒有向丙○○借標,該 會進行十四會後即停會,停會時她還是活會,壬○○死會的錢伊都給他收了, 伊沒有借他的會來標,因為他還是活會等語。查(一)對於附表編號一所示被 告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招募之互助會,遭被告標取之活會會員有否同意被 告借標?證人即活會會員甲○○○(以其夫王祺松名義參加,原判決誤為以蓮 子名義參加))於偵查中證稱:「(有否答應蔡綠梧會要讓她借標?)沒有, 她(指被告)告訴我我收尾款,結果也沒有收到。」等語(見偵查卷第二七頁 背面);於本院本審調查時證稱:「(被告有沒有用你的名字冒標?)有。」 「(他要標你的會有沒有經過你同意?)我不知道,我要拿錢時沒有給我。」 「(你有沒有答應你的會借給被告標會?)沒有,到最後一會我要去拿錢時沒 有。」「(被告有無告訴你收最後一會?)有,我收最後一會,到時我沒有收 到錢。」「(你參加會,會款有無收到?)沒有。」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證人甲○○○初證稱她未同意被告借標,後證 稱她不知道被告標她的會有沒有經過她同意,先後證述不一,則證人甲○○○ 是否未同意被告借標,即有疑義,又證人甲○○○於上開本院本審調查時雖證 稱被告有用她的名字冒標,然被告既告訴她收尾款,被告應無冒用證人甲○○ ○名義冒標,證人甲○○○收不到尾款,係屬民事債務糾葛問題,尚難因此推 定被告有冒用證人王張川連名義標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證人即活會會 員戊○○於偵查中證稱:「(有否答應蔡綠梧會要讓她借標?)沒有,我也是 打算收尾會。」等語(見偵查卷第二七頁背面);於本院本審調查時則證稱:
「(你們有給被告辛○○○冒標?)沒有。」「(他(她)要標你們的會有經 過你們的同意?)有。」「(你們參加的會款有沒有全部收到?)有。」等語 (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戊○○初證稱她未答應 被告借標,後證稱被告要標她的會有經過她同意,先後證述亦不一,則證人戊 ○○是否未同意被告借標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亦有疑義。證人即活會 會員丁○於偵查中證稱:「(有否答應蔡綠梧會要讓她借標?)沒有,我也是 要收尾會。」等語(見偵查卷第二七頁背面);於本院本審調查時證稱:「( 你們有給被告辛○○○冒標?)沒有,他要標有說要借標,經我同意。」「( 他要標你們的會有經過你們的同意?)他(她)有經過我的同意。」「(你們 參加的會款有沒有全部收到?)有。」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二年一月十三 日訊問筆錄),證人丁○初證稱她未答應被告借標,後證稱被告要標她的會有 經過她同意,先後證述亦不一,證人丁○是否未同意被告借標如附表編號一所 示之互助會,亦有疑問。證人即活會會員劉金水旺(綽號癸○)於本院本審調 查時證稱:「(你們有給被告辛○○○冒標?)沒有。」「(他要標你們的會 有經過你們的同意?)他沒標我的會。」「(你們參加的會款有沒有全部收到 ?)有。」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從證人劉金 水旺(綽號癸○)之證言觀之,被告並沒有冒標證人劉金水旺(外號癸○)如 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證人即活會會員子○○於本院本審調查時證稱:「 (你們有給被告辛○○○冒標?)沒有。」「(他要標你們的會有經過你們的 同意?)有。」「(你們參加的會款有沒有全部收到?)有。」等語(見本院 本審卷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足見證人子○○有同意被告借標如附 表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證人即活會會員乙○○於本院本審調查時證稱:「( 你們有給被告辛○○○冒標?)我也不知道。」「(他要標你們的會有經過你 們的同意?)我還活會,他要標時我們不知道。」「(你們參加的八十五年十 二月二十日會款有沒有全部收到?)他開本票給我,我領到一萬元。」等語( 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訊問筆錄),證人乙○○既係活會,被告應無 冒標證人乙○○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二)對於附表編號二所示被告 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招募之互助會,被被告標會之活會會員有否同意被告借標 ?除告訴人庚○○、丙○○均未指稱被告有冒其等名義標會外,已如前述。證 人即活會會員乙○○於偵查中證稱:「(此會(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互助會) 你有否標過?)都沒有,我是活會。」「(蔡綠梧有否說要向你借標?)沒有 ,我也不知道她把我的會標去,是事發之後,她自己告訴我,他無法負擔會款 ,她開本票給我,每月還五千元。」等語(見偵查卷第三九頁背面),於本院 本審調查時證稱:「(你們有給被告辛○○○冒標?)我活會我不知道有沒有 被冒標。」「(他要標你們的會有經過你們的同意?)我不知道。」「(你們 參加的會款有沒有全部收到?)我活會,後來有開本票,我收到一萬元。」「 (你們參加八十七年四月一日有沒有被被告冒標?)不知道。」等語(見本院 本審卷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訊問筆錄),證人乙○○初證稱被告沒有說要向其借 標,是被告告知已將其會標去,後證稱被告要標其會有否經過其同意,其不知 道,亦不知道有無被冒標,則證人王登會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互助會有無被被
告冒標,即有疑問。證人即活會會員壬○○於偵查中證稱:「(有否標過(指 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互助會)?)沒有,我是活會。」「(有否向蔡綠梧表示要 借給她標?)沒有。」等語(見偵查卷第四七頁背面);於本院本審九十二年 二月十日調查時證稱:「(你們有給被告辛○○○冒標?)我不知道。」「( 他要標你們的會有經過你們的同意?)我不知道。」「(你們參加的會款有沒 有全部收到?)我活會,後來有多少拿給我。」「(你們參加八十七年四月一 日有沒有被被告冒標?)沒有。」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訊問 筆錄);於本院本審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調查時證稱:「(你在本院九十二 年二月十日證稱:被告要標你的會有經過你的同意?你說不知道,你參加八十 七年四月一日的會有沒有被被告冒標?你說沒有。有何意見?)我不知道有沒 有經過我的同意,我也不知道有沒有被被告冒標。」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而據被告於本院本審調查時辯稱:證人壬○○ 部分伊沒有冒標,他尚未到會,伊不可能冒標,伊每個月付他一萬元,剩二萬 元未付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並無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有冒用證人壬○○名義標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互助會。證人即活會 會員吳美珍(以己○○名義參加)於偵查中證稱:「(此會(指附表編號二所 示之互助會)有否標過?)沒有,己○○也沒有代我標過,在八十八年五月蔡 綠梧來和我收會錢,當時我仍活會,事發之後,蔡綠梧告訴己○○,因己○○ 名義有二會,一會是我活會,一會死會是他弟弟(指陳俊安),蔡綠梧就說死 會的會款,就給我抵活會款。」等語(見偵查卷第四十頁背面),而證人己○ ○於偵查中雖亦證稱:「(有否跟蔡綠梧的會?)有,八十七年四月份一萬元 ,共人的會,我有二會,一會是我弟弟,一會是吳美珍的。」「(吳美珍有 否標會過?)都沒有。」「(蔡綠梧有否告訴你(妳)要借吳美珍的會來標? )沒有,是她自己先冒標,之後才說用我弟弟的死會會款給吳美珍。」等語( 見偵查卷第四四頁背面),然其於本院本審調查時證稱:「(你們有給被告辛 ○○○冒標?)沒有。」「(他要標你們的會有經過你們的同意?)有。」「 (你們參加的會款有沒有全部收到?)我弟弟陳俊安有標到,我的會還沒有。 」「(你們參加八十七年四月一日有沒有被被告冒標?)沒有。」等語(見本 院本審卷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訊問筆錄),證人己○○初稱被告沒有告訴她要借 吳美珍的會來標,是她自己冒標,後稱被告沒有冒標,她要吳美珍的會有經過 其同意,先後證述不一,被告有無冒標證人吳美珍以證人己○○名義參加如附 表編號二所示之互助會,非無疑問。
(四)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供稱:伊所招之互助會未寫標單云云(見原審卷第十四頁 ),惟查被告招募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互助會,會員欲參與標會者,均有 寫標單參與競標等情,業經告訴人庚○○、丙○○於本院上訴審調查時指訴明 確,而告訴人丙○○及證人劉金水旺(綽號癸○)、丁○、子○○、戊○○、 己○○、乙○○、壬○○於本院本審調查時亦均證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 互助會,會員欲參與標會者,均需寫標單參與競標等情(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一 年一月十三日及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訊問筆錄),且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每 月二十日(會員)至我家投標,填標單,標單上寫投標利息及投標人的名字」
(見偵查卷第二八頁正面),於本院本審調查時亦供稱:「(你們標會時有沒 有在標單上寫姓名、得標利息?)我沒有寫,我分標單給要標的人,要標的人 自己在標單寫上姓名及利息。」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訊問筆錄),是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所供稱伊所招之互助會未寫標單云云,固不 足採,惟既無積極證足資據證明被告有冒標情事,自無冒被告冒用活會會員名 義偽造標單參與競標而得標之問題。
(五)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伊於八十七年底週轉不靈(見原審卷第十四頁),於 本院本審審理審時供稱:「(你何時停會?)八十七年四月一日的會在第十四 會標完後在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停會。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會已經全部結束 。」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又據告訴人庚○ ○、丙○○於偵查中均指稱其等以前參加被告招募之互助會,都有給付清楚等 語(見偵查卷第二一頁背面),足見被告於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停會係因週轉 不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所招募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互助會,於招募之初 ,主觀上即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且於各該會進行中亦無積極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有冒標情事,已如前述,在客觀上亦無施用詐術使告訴人及其他活 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給被告之詐欺行為,故被告於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 停會,尚難認伊有詐欺犯行。
(六)綜上所述,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冒用活會會員名義填寫標單參與競標 而得標,以詐取活會會員會款之犯行。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 告有公訴人所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告訴人庚○○、丙○○之 告訴是否與事實相符,即有疑義,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被告之辯解,非無可 採,原審未詳查,遽予被告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有冒標及詐欺 取財犯行,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諭 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陳 清 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被告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趙 玲 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