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0年度,1179號
TNHM,90,上易,1179,200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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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九號 C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丙 ○ ○
   代 理 人 乙 ○ ○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郭 玉 山 律師
右上訴人自訴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台南市○區○○街一段四八巷二三號「漢士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汽車窗簾組合結構改良」係自訴人丙○○向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之新型專利(新型第一一二 八八二號),且目前仍在專利期間,竟未經自訴人同意,自民國八十七年初起, 擅自連續仿製上開汽車窗簾(型錄編號TRAK SHADE TS-450),侵害自訴人所有 之上開專利權,雖經自訴人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書面催告,被告仍將仿製自訴 人之專利物品提供予大樂股份有限公司光華店銷售,嗣經自訴人於八十九年八月 十六日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嫌。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 第四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自訴人指訴被告涉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 十八條之刑罰規定,業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刪除,並經行政院以九十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臺經字第○九二○○一六七一九C號函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 一日施行,有上開函文在卷足據。被告所涉犯罪之法律,既已廢止其刑罰,揆諸 首開說明,自應就其被訴之案件為免訴判決之諭知。三、原審未及適用新修正專利法之規定,乃對被告前揭被訴部分為無罪之諭知,容有 未洽。自訴人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其指訴之罪名既已廢止其刑罰,即欠缺 實體之訴訟要件,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逕為被告免訴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又本件前雖裁定於漢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舉發第000000000號專 利案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惟自訴人自訴之罪名既因刑罰廢止而應 為免訴之諭知,即乏停止審判之實益,爰依職權撤銷該停止審判之裁定,併此敘 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葉 居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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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