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字,92年度,25號
TCHV,92,再,25,200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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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二五號
   再 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再審之訴間事件,應徵裁判費肆拾伍元,未據繳
納,另再審原告迄未補正送達郵資,茲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再審裁判費及面額參拾肆元郵票五張。逾期不繳納,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
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2        法 官 翁芳靜
~B3        法 官 黃永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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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