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選上字,91年度,2號
TCHV,91,選上,2,2003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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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選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九十一年度選字第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為南投縣議會第十五屆議員選舉第三 選舉區之候選人,選舉結果經南投縣選舉委員會公告被上訴人以四千九百四十一 票當選。然被上訴人涉及賄選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上訴人所為賄選行為 已足以影響選舉之結果,為此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之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上訴,聲 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甲○○台灣省南投縣議會第十五屆議員選舉當選 無效。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被上訴人係於鎮長任期屆滿前,進行告別拜訪集集鎮民,依地 方禮俗攜帶醬油致贈每戶一盒醬油禮盒,並未對特定之有投票權人致贈財物,並 要求渠等為一定之投票行為,即應認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 之賄選行為不相符合。㈡被上訴人就任以來,即於每年農曆過年前,致贈鎮民每 戶小禮物之慣例,本件醬油係例行之年終贈禮,確無以之作為賄選對價之意思, 此從上開醬油禮盒致贈之範圍,僅限於南投縣集集鎮鎮民觀之即明。㈢本案被上 訴人固有贈與鎮民每戶一盒醬油禮盒之行為,所贈送之每戶一盒醬油禮盒為無甚 價值不滿新台幣(下同)百元,而客觀上該等價值微薄之醬油禮盒亦不足以達成 賄選之目的,即應認被上訴人之行為非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 項之賄選行為。㈣倘認被上訴人之行為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 一項之賄選行為,亦應認並無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足認有影響選 舉結果之虞等語資為抗辯。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 訴。
三、上訴人主張兩造均係台灣省南投縣議會第十五屆議員選舉第三選區之議員候選人 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所不爭執之選舉公報及開票結果累計表各一份為證,堪信 為真實,又該區選舉共有候選人六人參選,選舉結果上訴人得票數為四千一百二 十七票、被上訴人為四千九百四十一票,臺灣省南投縣選舉委員會乃依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 定,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公告被上訴人當選,上訴人於上開公告後之同年二月十 五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等事實,有南投縣第十五屆縣議員選投(開)票結果統 計表、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上 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尚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定得提起當選無效 之期間,應無疑義。
四、按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



訴。除須有同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賄選之行為,並足認有影 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可見以此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必須是對於有投票權人賄 選之行為,且該行為足以影響選舉之結果,法院始得為當選無效之宣告,缺一不 可,故即使對於有投票權人賄選之行為,但不足以影響選舉之結果,法院仍不得 判決當選無效。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之「足 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係指確有賄選行為,且係以有計劃、有組織之方式 大規模地買票。但如接受賄選者僅為極少數人,而與落選者所得票數至當選門檻 所需之票數相差過於懸殊者,即難解釋為與前開「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 要件相當。本件上訴人雖主張援用業經起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 第九十五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刑事案件所認定之事實以:「被上訴人甲 ○○前為南投縣集集鎮長,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獲中國國民黨推薦參選南投縣 議會第十五屆第三選區(即集集鎮、水里鄉、信義鄉及魚池鄉)縣議員之選舉, 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前完成候選人登記。林明揚甲○○之胞弟,於甲○○ 參選後,積極參與助選。吳盆為南投縣集集鎮文昌里第七鄰鄰長,為甲○○之重 要支持者。緣甲○○已任南投縣集集鎮長八年,即將於任滿時卸任,復因於南投 縣縣長選舉時參選失利,乃決定參選南投縣議會議員,甲○○林明揚吳盆為 鞏固南投縣集集鎮地區選舉支持度及拉抬甲○○競選之聲勢,尋求南投縣集集鎮 具有投票權之民眾投票支持,即基於行求賄選之不法犯意聯絡,而決定贈送集集 鎮具有投票權民眾每戶一份兩瓶裝,進貨價值為九十元,市價則為一百十二元之 大同牌蔭油膏禮盒之方式,感謝鎮民支持並順勢行求賄選,請接受贈禮民眾於縣 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十日間,甲○○林明揚共同向 不知情之「集集聯合超市」(下稱集集超市)負責人蔣志明訂購二百箱(每箱六 份,計十二瓶)大同牌蔭油膏禮盒,蔣志明接受甲○○林明揚訂貨後,即轉向 生產廠商洽購,並於同年月十六、十七日間,搬入其位於南投縣集集鎮○○路一 一一號之集集超市,以供甲○○林明揚等提取之用。甲○○林明揚得知蔭油 膏禮盒入庫後,隨即不斷前往領出,並於四處拜票期間,將上開蔭油膏禮盒隨同 甲○○之競選文宣一併送予具有投票權之人,並行求其等於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投縣縣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嗣因甲○○林明揚認上開行為過於明顯,乃決 定改用提貨禮券交予具有投票權人,而取得提貨券之具有投票權人再持往集集超 市兌換蔭油膏禮盒之方式規避,乃續要求不知情之蔣志明製作粉紅色提貨禮券五 百張,以供向南投縣集集鎮內如賴鴻慶等不特定之具有投票權人行求賄選用,蔣 志明製作完該提貨禮券後,甲○○林明揚即親自或將之交予年籍不詳之助選人 員,用以為拜票時夾於競選文宣,並向賴鴻慶等人行求賄選。吳盆則於九十一年 一月十八日下午,在林明揚指示下並承前之犯意聯絡,前往南投縣集集鎮○○路 一一一號之集集超市,向蔣志明提取大同牌蔭油膏禮盒六箱計三十六盒,並自當 日起即陸續將之送予具有投票權之南投縣集集鎮永昌里里民(陳碧玉等二十三人 ,及八張里里民劉勸等三人,計二十六盒),而要求其等於選舉時支持縣議員候 選人甲○○而行求賄選。嗣於同年月十一日經警在吳盆家中扣得大同牌蔭油膏禮 盒十盒(二十瓶),另於蔣志明所經營之集集超市中查獲大同牌蔭油膏五百六十 五瓶及已兌換之提貨禮券一百八十六張」等情。惟被上訴人否認有賄選情事,並



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被上訴人於警訊中自承分贈集集鎮民之醬油禮盒,原則上每戶致贈一袋(盒) ,先後向訴外人集集聯合超市負責人蔣志明進貨二百箱(每箱六盒)等情(見 調閱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一六號偵查卷第十二頁) ,又據被上訴人之弟林明揚於警訊中供稱:有向蔣志明所經營之集集聯合超市 訂購大同牌醬油禮盒,是鎮長甲○○在縣長選舉完後為感念全鎮鎮民,請其向 蔣志明於九十一年元月初訂購大同牌醬油禮盒(二瓶裝)壹百箱(每箱六盒) ,元月中旬再訂購壹百箱,預計全鎮鎮民每戶致贈一盒以表感謝任期鎮長八年 的支持。再據代為發送之集集鎮永昌里第七鄰鄰長吳盆第警訊中陳稱:警方在 其住處查獲紙箱六個(空紙箱四個),醬油禮盒十盒,已發送給永昌里的陳碧 玉:::,及八張里的劉勸:::共二十六人等語(見偵查卷第六十八頁)。 依集集超市負責人蔣志明於警訊稱:禮盒是林明揚向其訂購二百箱,一瓶醬油 本錢是新台幣(以下同)四十五元,一箱有六組一組裝有二瓶,一組醬油共計 九十元等情(見偵查卷第七十二、七十三頁),據警方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 日在集集超市查扣大同牌醬油禮盒四十七箱(每箱有六盒、一盒有二瓶、每箱 共計十二瓶)及貨架有一瓶,總共查扣五百六十五瓶含賴鴻慶兌換當場查扣的 一組二瓶,已兌換之提貨券一百八十六張,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查卷第 七十八頁),則被上訴人確定已送出之醬油禮盒為如已兌換之提貨券數量之一 百八十六份,其餘以被上訴人委其弟林明揚向集集超市訂購二百箱,每箱六盒 合計一千二百盒,扣除為警方查扣未送出之禮盒有吳盆處之十盒,集集超市之 四十七箱零一瓶及賴鴻慶兌換之一盒,尚有七百二十盒是否已送出尚難確認。 又據被上訴人所稱係分贈集集鎮民,此參照被上訴人之弟林明揚及代為發送之 鄰長吳盆所稱自屬可信。
㈡、所謂「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應係指其行為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以致 造成本應當選之人落選,本應落選之人反而當選之情形。是以本案應為檢討的 即為被上訴人致贈醬油禮盒之行為,對於選民之投票意向有何影響。 ㈢、依目前社會經濟發展情形言,如確係基於賄選目的而為買票行為,通常以每一 投票權人為計算單位,造具名冊逐一發放現金(或高單價禮品),且每一票之 買票行情最低為五百元,一千、二千或三千元一票者亦所在多有。本件被上訴 人贈與每戶之醬油禮盒一盒(內置醬油二瓶),依蔣志明前述所供,上開醬油 每瓶之進價四十五元,合計為九十元。又售價為每瓶五十六元,合計一百十二 元,亦有統一發票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選他字第一二八 號卷宗第十二頁),顯然低於與前述通常之以賄選為對價之金額。 ㈣、本件被上訴人致贈之醬油禮盒,係以每戶為致贈單位,並非以該戶有無具有投 票權之人及其人數以為定,此據被上訴人陳明,核與被上訴人之弟林明揚、鄰 長吳盆及收受之選民賴鴻慶、集集鎮永昌里里民陳碧玉等二十三人、八張里里 民劉勸等三人於警局供述之情形相符(見南投縣警察局偵查卷)。而每戶有投 票權之人數並非一致,其有多數人者,以醬油禮盒一盒售價一百一十二元計算 ,有二投票權人者,每人分得之醬油價值為五十六元,有三投票權人則每人可 得約三十七元,投票權人數更多者,每人分得之醬油價值更少。依一般人之認



知言,此一價值微薄之醬油禮盒影響投票人之投票意向甚小。 ㈤、倘接受醬油禮盒之人為原即支持被上訴人之選民,不論有無收到醬油禮盒,其 投票意向應無影響。至於原即不支持被上訴人之選民(按即支持他候選人之選 民),被上訴人縱然致贈前開價值九十六元之醬油禮盒每戶一盒,依一般常理 判斷,當亦不可能影響其投票意向改而投票支持被上訴人。 ㈥、至於尚未決定投票支持何一候選人之人,該一投票人固可能因收到醬油禮盒而 影響其投票意向,惟其贈品價值實在太低,因此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之情形亦屬 輕微,且其影響復可分成因此給予支持及反而不予支持兩極形態。而依一般心 理分析,不予支持者又遠多於予以支持之人。此乃因一般選民認知之買票行情 為每票五百元以上,候選人卻以該一價值一百十二元之醬油禮盒為對價,要求   受贈者投票予以支持,受贈該一物品之選民,心理即不免會有「該候選人太看   不起人了,拿價值不滿百元之物品要買一家人的票」,因而會有負面的感覺, 在這種情形下,如何能期待他會投票支持。
㈦、依前述確定已送出有提貨券數量之一百八十六盒,及尚未能確認是否已送出之 七百二十盒,合計最多僅九百零六盒。而被上訴人係以集集鎮民為其發送醬油 禮盒之區域,依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南投縣議會第十五屆議員選舉第二選舉區投 開票結果統計表所載被上訴人集集鎮得票數為二千六百九十七票,比送出之禮 盒數量,多出達一千七百九十一票。顯難認被上訴人於集集鎮之高得得票率係 因被上訴人送醬油禮盒所致。
㈧、是以本件情形觀之,縱被上訴人有致贈前述之九百零六盒醬油禮盒之行為,其 影響受贈之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不大,自不足以影響此次選舉結果。此外上 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有其他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情形,上訴人主張之被上訴人 致贈醬油禮盒之事實尚難謂已具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 第四款之情形,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未能舉證證明已符合法定要件,其請求 宣告被上訴人甲○○台灣省南投縣議會第十五屆議員選舉當選無效,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上訴人聲請囑託國立台北大學民意與選舉研究中心就被上 訴人之上開行為,鑑定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核無必要。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 法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陳蘇宗
~B3        法 官 張鑫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         書記官 廖來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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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