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六五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二八三號
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即弘佳鐵材行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專利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字
第二十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違反專利法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民 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十二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以上訴人自訴被告所違反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業 據廢除,而撤銷原判決,為被告免訴諭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二號), 是依上開規定,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劉 登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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