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姚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8086號),本院受理後(106年度交簡字第3609號)
,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胡訓嘉告訴被告王姚食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6年9月13日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