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700號
TNDM,106,交易,700,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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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8088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
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高月珠告訴被告黃建興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高月珠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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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