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佳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95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2461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就本件過失傷害乙案,業 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 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