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92年度,14號
TPHM,92,重附民上,14,200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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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上 訴人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黃世瑋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專利法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八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撤銷。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零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
被上訴人丙○○前與上訴人乙○○共同投資參與慶臨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 臨公司)之經營,嗣後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協議終止合作關係,惟雙方 於該協議中同時亦授權予被上訴人丙○○製造、銷售上訴人經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新型專利第七五六五三號核准之「吊帶夾」專利,並另行填載授權書明定前開授 權自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事後因營業利益之衝突,上訴人遂於八十八年 三月十二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丙○○終止前揭授權,然被上訴人丙○○竟 與被上訴人甲○○基於共同侵害他人專利權之概括犯意,連續由被上訴人甲○○ 所經營之聚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代為製造前開「吊帶夾」,再由被上訴人丙○○ 刊登廣告加以販售,被上訴人製造販賣上訴人之專利權產品,侵害上訴人之專利 權,爰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 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 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改判免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雖然理由不同,惟 結論相同,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李 春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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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