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一五0號
再審聲請人 林玉祝
被 告 林敬修
劉勝吉
黃騰耀
蕭亨國
許朝雄
謝正勝
陳淑敏
高孟焄
右列聲請人因瀆職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本院九十二
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七號)第三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 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 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 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許 宗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艷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