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2年度,548號
TPHM,92,上易,548,200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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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簡旭成律師
        黃世瑋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三八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前與告訴人乙○○曾共同投資參與慶臨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慶臨公司)之經營,嗣後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協議終止合作 關係,惟雙方於該協議中同時亦授權予被告丙○○製造、銷售告訴人經經濟部中 央標準局新型專利第七五六五三號核准之「吊帶夾」專利,並另行填載授權書明 定前開授權自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事後因營業利益之衝突,告訴人遂於 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丙○○終止前揭授權,然被告丙○○竟 與被告甲○○基於共同侵害他人專利權之概括犯意,連續由被告甲○○所經營之 聚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代為製造前開「吊帶夾」,再由被告丙○○刊登廣告加以 販售,因認被告涉有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嫌等語。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案件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零二條第四款所明定。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布「專利法」刪除現行之第 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 條,並經行政院核定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本件公訴人指被告涉犯專利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罪嫌之刑罰既已廢止,揆諸上開規定,即應諭 知免訴之判決。原判決未及審酌專利法已廢止刑罰,而對被告為實體無罪之判決 ,即有未合,自應由本院撤銷,改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永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李 春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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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