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61號
TPHM,91,附民,61,200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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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   告 士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好易通企業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乙○○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三○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 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違反專利法案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 知被告乙○○免訴在案,茲據自訴人即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首開 條文但書規定,應由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楊 貴 志
法 官 林 俊 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明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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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好易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