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 告 士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好易通企業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乙○○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三○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 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違反專利法案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 知被告乙○○免訴在案,茲據自訴人即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首開 條文但書規定,應由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楊 貴 志
法 官 林 俊 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明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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