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專利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0年度,64號
TPHM,90,重附民,64,200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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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度重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丁○○
        戊○○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
  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二號違反專利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刑事訴送部分,業經本院諭知免訴在案,爰依原告之聲
  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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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