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度重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丁○○
戊○○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
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二號違反專利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刑事訴送部分,業經本院諭知免訴在案,爰依原告之聲
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