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0年度,1871號
TPHM,90,上訴,1871,20030429,1

1/5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戌○○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清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J○○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沙 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林清源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五一、一三一五二、二五三三0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九
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戌○○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辛○○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丁○○J○○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拾月,J○○緩刑參年。
事 實
一、戊○○丁○○辛○○為同胞姊妹,戌○○戊○○之夫,J○○丁○○之 夫,由戊○○丁○○辛○○自任會首,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召集 互助會。詎其因經濟狀況已呈週轉困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概括犯意 ,利用會首在上揭開標地點主持開標,極少數活會會員到場及會員間欠缺聯繫之 機會,連續多次以虛構會員、偽以他人名義參加、偽造標單冒用活會會員名義標 會等方式,致使會首及其他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足生損害於各會首及會員 ,有連續詐騙會款、冒名標會之行為,其情形詳述如下:(一)冒名參加部分:
1、甲會部分:
   ⑴戊○○戌○○基於犯意之聯絡,虛構楊西紅、楊山池、羅昌賢、傅秀玉 、許金城、庚○○、劉竹安、李淑惠之人,明知不實仍偽以其等名義參加 甲會各一會,又未經王月秀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參加甲會各一會 ,使不知情之其餘會員誤信上開會員確實參加甲會,而按月給付會款予王



金祝。
    ⑵丁○○J○○基於犯意之聯絡,未經李為策、林美玲之同意或授權,擅     自以其名義參加甲會各一會,使不知情之會首戊○○及其餘會員誤信上開     會員確實參加甲會,而按月給付會款予戊○○。 2、乙會部分:
   ⑴戊○○戌○○基於犯意之聯絡,虛構羅昌賢、謝淑妙、楊啟鏗、庚○○ 、林國村之人,明知不實仍偽以其等名義參加乙會各一會,使不知情之其 餘會員誤信上開會員確實參加乙會,而按月給付會款予戊○○。    ⑵辛○○虛構李月幼之人,明知不實仍偽以其名義參加乙會一會,又未經廖     娙妘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參加乙會一會,使不知情之會首戊○○     及其餘會員誤信上開會員確實參加乙會,而按月給付會款予戊○○。嗣於     八十七年三月間,將廖娙妘之會讓與癸○○。 3、丙會部分:
   ⑴戊○○戌○○基於犯意之聯絡,虛構羅昌賢、李蕙芬、江春碧、林芳如 、林健熙、謝淑妙之人,明知不實仍偽以其等名義參加丙會各一會,又未 經甲○○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參加丙會各一會,使不知情之其餘 會員誤信上開會員確實參加丙會,而按月給付會款予戊○○。    ⑵辛○○虛構劉翠華之人,明知不實仍偽以其名義參加丙會一會,使不知情     之會首戊○○及其餘會員誤信劉翠華確實參加丙會,而按月給付會款予戊     ○○。
4、丁會部分:
   ⑴丁○○J○○基於犯意之聯絡,虛構亥○○、乙○○、林太太之人,明 知不實仍偽以其等名義參加丁會各一會,又未經丑○○之同意或授權,擅 自以其名義參加丁會一會,使不知情之其餘會員誤信上開會員確實參加丁 會,而按月給付會款予丁○○
    ⑵辛○○虛構陳淑華之人,明知不實仍偽以其名義參加丁會一會,使不知情     之會首丁○○及其餘會員誤信陳淑華確實參加丁會,而按月給付會款予丁     ○○。
5、戊會部分:
丁○○J○○基於犯意之聯絡,未經酉○○、王啟華之同意或授權,擅自 以其名義參加戊會各一會,使不知情之其餘會員誤信上開會員確實參加戊會 ,而按月給付會款予丁○○
6、己會部分:
   ⑴辛○○虛構柯慧淑、林美珍、陳怡伶、阮坤仁之人,明知不實仍偽以其等 名義參加己會各一會,使不知情之其餘會員誤信上開會員確實參加己會, 而按月給付會款予辛○○
    ⑵戊○○戌○○虛構羅昌賢之人,明知不實仍偽以其名義參加己會一會,     使不知情之會首辛○○及其餘會員誤信羅昌賢確實參加戊會,而按月給付     會款予丁○○
   ⑶丁○○、會員J○○基於犯意之聯絡,未經丑○○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



其名義參加己會一會,使不知情之會首辛○○及其餘會員誤信丑○○確實 參加己會,而按月給付會款予辛○○
7、庚會部分:(公訴人誤載為更會)
   ⑴辛○○虛構楊百勳、鍾易達、吳月津、吳月華之人,明知不實仍偽以其等 名義參加庚會各一會,又未經簡智惠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參加庚 會各一會,使不知情之其餘會員誤信上開會員確實參加庚會,而按月給付 會款予辛○○
    ⑵戊○○戌○○未經鄭如月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參加庚會一會,     使不知情之會首辛○○及其餘會員誤信鄭如月確實參加庚會,而按月給付     會款予辛○○
   ⑶丁○○J○○基於犯意之聯絡,未經蘇慧玲、丑○○之同意或授權,擅 自以其名義參加庚會各一會,使不知情之會首辛○○及其餘會員誤信上開 會員確實參加庚會,而按月給付會款予辛○○。 8、辛會部分:
   ⑴辛○○虛構吳淑女、趙哲輝、阿秀、許素真、陳莉玲之人,明知不實仍偽 以其等名義參加辛會各一會,又未經鄭汲宜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 參加辛會一會,使不知情之其餘會員誤信上開會員確實參加辛會,而按月 給付會款予辛○○
    ⑵戊○○戌○○未經鄭如月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參加辛會一會,     使不知情之會首辛○○及其餘會員誤信鄭如月確實參加辛會,而按月給付     會款予辛○○
9、壬會部分:
辛○○虛構鍾易達之人,明知不實仍偽以其名義參加壬會一會,使不知情之 其餘會員誤信上開會員確實參加壬會,而按月給付會款予辛○○。(二)冒名標會部分:
1、甲會部分:
戊○○戌○○於如附表二甲編號⒉、⒏、⒑、⒒、⒙、⒛號所示時間,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 楊西紅、許金城、劉竹安、楊山池傅秀玉、李淑惠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 名義參與競標,並在空白標單上偽造其署押且載入競標利息(標金)如附表 二甲編號⒉、⒏、⒑、⒒、⒙、⒛號所示之金額,依習慣表示標取會款之標 單用意,足以生損害於楊西紅、許金城、劉竹安、楊山池傅秀玉、李淑惠 ,進而持前開標單向出席之活會會員提出行使以最高數額得標(標單於投標 後均丟棄不復存在),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稱楊西紅、許金城、劉竹安、 楊山池傅秀玉、李淑惠等被冒標之活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標利息(標 金)得標,致使其餘活會會員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即按三萬元扣除競 標利息後之金額(如附表二甲編號⒉、⒏、⒑、⒒、⒙、⒛號所示)給付活 會會款,足以生損害於楊西紅、許金城、劉竹安、楊山池傅秀玉、李淑惠 及其餘活會會員,戊○○戌○○共詐得四百十九萬七千七百元(其計算方 式詳如理由欄第二(三)1(4)項所示)。




2、乙會部分:
   ⑴戊○○戌○○於如附表二乙所示編號⒍、⒏、⒔、、號時間,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 羅昌賢、楊啟鏗林國村、謝淑妙、庚○○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 與競標,並在空白標單上偽造其署押且載入競標利息(標金)如附表二乙 編號⒍、⒏、⒔、、號所示之金額,依習慣表示標取會款之標單用意 ,足以生損害於羅昌賢、楊啟鏗林國村、謝淑妙、庚○○,進而持前開 標單向出席之活會會員提出行使以最高數額得標(標單於投標後均丟棄不 復存在),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稱羅昌賢、楊啟鏗林國村、謝淑妙、 庚○○等被冒標之活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標利息(標金)得標,致使 其餘活會會員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即按三萬元扣除競標利息後之金 額(如附表二乙編號⒍、⒏0、⒔、、號所示)給付活會會款,足以 生損害於羅昌賢、楊啟鏗林國村、謝淑妙、庚○○及其餘活會會員,王 金祝、戌○○共詐得一百九十八萬九千五百元(其計算方式詳如理由欄第 二(三)2(4)①項所示)。
    ⑵辛○○於如附表二乙所示編號⒑、⒘號時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未經李月幼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     義參與競標,並在空白標單上偽造其署押且載入競標利息(標金)如附表     二乙編號⒑、⒘號所示之金額,依習慣表示標取會款之標單用意,足以生     損害於李月幼,進而持前開標單向出席之活會會員提出行使以最高數額得     標(標單於投標後均丟棄不復存在),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稱李月幼之     被冒標之活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標利息(標金)得標,致使其餘活會     會員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即按三萬元扣除競標利息後之金額(如附     表二乙編號⒑、⒘號所示)給付活會會款,足以生損害於李月幼及其餘活     會會員,辛○○共詐得九十萬三千元(其計算方式詳如理由欄第二(三)     2(4)②項所示)。
3、丙會部分:
   ⑴戊○○戌○○於如附表二丙所示編號⒋、⒍、⒎、⒑、⒒號時間,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 林健熙、羅昌賢、李蕙芬、林芳如、江春碧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 與競標,並在空白標單上偽造其署押且載入競標利息(標金)如附表二丙 編號⒋、⒍、⒎、⒑、⒒號所示之金額,依習慣表示標取會款之標單用意 ,足以生損害於林健熙、羅昌賢、李蕙芬、林芳如、江春碧,進而持前開 標單向出席之活會會員提出行使以最高數額得標(標單於投標後均丟棄不 復存在),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稱林健熙、羅昌賢、李蕙芬、林芳如、 江春碧等被冒標之活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標利息(標金)得標,致使 其餘活會會員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即按三萬元扣除競標利息後之金 額(如附表二丙編號⒋、⒍、⒎、⒑、⒒號所示)給付活會會款,足以生 損害於林健熙、羅昌賢、李蕙芬、林芳如、江春碧及其餘活會會員,王金 祝、戌○○共詐得二百七十四萬元(其計算方式詳如理由欄第二(三)3



    ⑵辛○○於如附表二丙所示編號⒊號時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偽造     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未經劉翠華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     與競標,並在空白標單上偽造其署押且載入競標利息(標金)如附表二丙     編號⒊號所示之金額,依習慣表示標取會款之標單用意,足以生損害於劉     翠華,進而持前開標單向出席之活會會員提出行使以最高數額得標(標單     於投標後均丟棄不復存在),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稱劉翠華之被冒標活     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標利息(標金)得標,致使其餘活會會員均不知     有詐,而陷於錯誤,即按三萬元扣除競標利息後之金額(如附表二丙編號     ⒊號所示)給付活會會款,足以生損害於劉翠華及其餘活會會員,辛○○     共詐得七十八萬三千一百元(其計算方式詳如理由欄第二(三)3(3)     ②項所示)。
4、丁會部分:
   ⑴丁○○J○○於如附表二丁所示編號、、、號時間,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故意,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 ,未經亥○○、林太太、丑○○、乙○○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與 競標,並在空白標單上偽造其署押且載入競標利息(標金)如附表二丁編 號、、、號所示之金額,依習慣表示標取會款之標單用意,足以 生損害於亥○○、林太太、丑○○、乙○○,進而持前開標單向出席之活 會會員提出行使以最高數額得標(標單於投標後均丟棄不復存在),向不 知情之活會會員詐稱亥○○、林太太、丑○○、乙○○等被冒標之活會會 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標利息(標金)得標,致使其餘活會會員均不知有詐 ,而陷於錯誤,即按三萬元扣除競標利息後之金額(如附表二丁編號、 、、號所示)給付活會會款,足以生損害於亥○○、林太太、林春 圓、乙○○及其餘活會會員,丁○○J○○共詐得一百四十二萬二千一 百元(其計算方式詳如理由欄第二(三)4(5)①項所示)。    ⑵辛○○於如附表二丁所示編號⒎號時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偽造     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未經陳淑華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     與競標,並在空白標單上偽造其署押且載入競標利息(標金)如附表二丁     編號⒎號所示之金額,依習慣表示標取會款之標單用意,足以生損害於陳     淑華,進而持前開標單向出席之活會會員提出行使以最高數額得標(標單     於投標後均丟棄不復存在),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稱陳淑華之被冒標之     活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標利息(標金)得標,致使其餘活會會員均不     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即按三萬元扣除競標利息後之金額(如附表二丁編     號⒎號所示)給付活會會款,足以生損害於陳淑華及其餘活會會員,辛○     ○共詐得一百零五萬三千元(其計算方式詳如理由欄第二(三)4(5)     ②項所示)。
5、戊會部分:
丁○○J○○偽以酉○○及王啟華名義參加部分尚為活會,並無以該二人 名義冒標之情形。
6、己會部分:




    ⑴辛○○於如附表二己所示編號⒊、⒔、⒕、號之時間,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未經林美珍、陳怡伶、柯     慧淑、阮坤仁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與競標,並在空白標單上偽造     其署押且載入競標利息(標金)如附表二己編號⒊、⒔、⒕、號所示之     金額,依習慣表示標取會款之標單用意,足以生損害於林美珍、陳怡伶、     柯慧淑、阮坤仁,進而持前開標單向出席之活會會員提出行使以最高數額     得標(標單於投標後均丟棄不復存在),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稱林美珍     、陳怡伶、柯慧淑、阮坤仁等被冒標之活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標利息     扣除競標利息後之金額(如附表二己編號⒊、⒔、⒕、號所示)給付活     會會款,足以生損害林美珍、陳怡伶、柯慧淑、阮坤仁及其餘活會會員,     辛○○共詐得二百五十萬六千四百元(其計算方式詳如理由欄第二(三)     6(5)①項所示)。
    ⑵戊○○戌○○於如附表二己所示編號⒒號時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故意,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羅昌賢     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與競標,並在空白標單上偽造其署押且載入     競標利息(標金)如附表二己編號⒒號所示之金額,依習慣表示標取會款     之標單用意,足以生損害於羅昌賢,進而持前開標單向出席之活會會員提     出行使以最高數額得標(標單於投標後均丟棄不復存在),向不知情之活     會會員詐稱羅昌賢之被冒標之活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標利息(標金)     得標,致使其餘活會會員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即按三萬元扣除競標     利息後之金額(如附表二己編號⒒號所示)給付活會會款,足以生損害於     羅昌賢及其餘活會會員,戊○○戌○○共詐得七十二萬八千元(其計算     方式詳如理由欄第二(三)6(5)②項所示)。   ⑶丁○○J○○於如附表二己所示編號(原審誤為)號時間,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故意,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 絡,未經C○○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與競標,並在空白標單上偽 造其署押且載入競標利息(標金)如附表二己編號號所示之金額,依習 慣表示標取會款之標單用意,足以生損害於C○○,進而持前開標單向出 席之活會會員提出行使以最高數額得標(標單於投標後均丟棄不復存在) ,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稱C○○之被冒標之活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 標利息(標金)得標,致使其餘活會會員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即按 三萬元扣除競標利息後之金額(如附表二己編號號所示)給付活會會款 ,足以生損害於C○○及其餘活會會員,丁○○J○○共詐得十七萬八 千二百元(其計算方式詳如理由欄第二(三)6(5)③項所示)。 7、庚會部分:
    ⑴辛○○於如附表二庚所示編號⒏、⒛、、、號之時間,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概括故意,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未經吳月     津、楊百勳、鍾易達、吳月華、蔡鳳梅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與競     標,並在空白標單上偽造其署押且載入競標利息(標金)如附表二庚編號     ⒏、⒛、、、號所示之金額,依習慣表示標取會款之標單用意,足



     以生損害於吳月津、楊百勳、鍾易達、吳月華、蔡鳳梅,進而持前開標單     向出席之活會會員提出行使以最高數額得標(標單於投標後均丟棄不復存     在),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稱吳月津、楊百勳、鍾易達、吳月華、蔡鳳     梅等被冒標之活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標利息(標金)得標,致使其餘     活會會員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即按三萬元扣除競標利息後之金額(如     附表二庚編號⒏、⒛、、、號所示)給付活會會款,足以生損害於     吳月津、楊百勳、鍾易達、吳月華、蔡鳳梅及其餘活會會員,辛○○共詐     得一百八十二萬零一百元(其計算方式詳如理由欄第二(三)7(5)①     項所示)。
    ⑵丁○○J○○辛○○於如附表二庚所示編號號時間,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概括故意,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     丁○○未經簡智惠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與競標,並在空白標單上     偽造其署押且載入競標利息(標金)如附表二庚編號號所示金額,依習     慣表示標取會款之標單用意,足以生損害於簡智惠,進而持前開標單向出     席之活會會員提出行使以最高數額得標(標單於投標後均丟棄不復存在)     ,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稱簡智惠之被冒標之活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     標利息(標金)得標,致使其餘活會會員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即按     三萬元扣除競標利息後之金額(如附表二庚編號號所示)給付活會會款,     足以生損害於簡智惠及其餘活會會員,丁○○J○○辛○○共詐得三     十四萬八千元(其計算方式詳如理由欄第二(三)7(5)②項所示)。   ⑶戊○○戌○○於如附表二庚所示編號⒊號時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故意聯絡,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鄭 如月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與競標,並在空白標單上偽造其署押且 載入競標利息(標金)如附表二庚編號⒊號所示之金額,依習慣表示標取 會款之標單用意,足以生損害於鄭如月,進而持前開標單向出席之活會會 員提出行使以最高數額得標(標單於投標後均丟棄不復存在),向不知情 之活會會員詐稱鄭如月之被冒標之活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標利息(標 金)得標,致使其餘活會會員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即按三萬元扣除 競標利息後之金額(如附表二庚編號⒊號所示)給付活會會款,足以生損 害於鄭如月及其餘活會會員,戊○○戌○○共詐得八十二萬二千五百元 8、辛會部分:
   ⑴辛○○於如附表二辛所示編號⒊、⒋、⒎、⒐、⒖號時間,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概括故意,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未經鄭汲宜 、阿秀、許素真、吳淑女、趙哲輝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與競標, 並在空白標單上偽造其署押且載入競標利息(標金)如附表二辛編號⒊、 ⒋、⒎、⒐、⒖號所示之金額,依習慣表示標取會款之標單用意,足以生 損害於鄭汲宜、阿秀、許素真、吳淑女、趙哲輝,進而持前開標單向出席 之活會會員提出行使以最高數額得標(標單於投標後均丟棄不復存在), 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稱鄭汲宜、阿秀、許素真、吳淑女、趙哲輝等被冒 標之活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標利息(標金)得標,致使其餘活會會員



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即按三萬元扣除競標利息後之金額(如附表二辛 編號⒊、⒋、⒎、⒐、⒖號所示)給付活會會款,足以生損害於鄭汲宜、 阿秀、許素真、吳淑女、趙哲輝及其餘活會會員,辛○○共詐得二百十四 萬八千五百元(其計算方式詳如理由欄第二(三)8(4)①項所示)。    ⑵戊○○戌○○於如附表二辛所示編號⒕號時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故意,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未經鄭如月之同意或     授權,假冒其名義參與競標,並在空白標單上偽造其署押且載入競標利息     意,足以生損害於鄭如月,進而持前開標單向出席之活會會員提出行使以     最高數額得標(標單於投標後均丟棄不復存在),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     稱鄭如月之被冒標之活會會員以各該其虛編之競標利息(標金)得標,致     使其餘活會會員均不知有詐而陷於錯誤,即按三萬元扣除競標利息後之金     額(如附表二辛編號⒕號所示)給付活會會款,足以生損害於鄭如月及其     餘活會會員,戊○○戌○○共詐得三十八萬九千五百元(其計算方式詳     如理由欄第二(三)8(4)②項所示)。 9、壬會部分:
辛○○於如附表二壬所示編號⒉號時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故意, 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未經蔡百蒼之同意或授權,假冒其 名義參與競標,並在空白標單上偽造其署押且載入競標利息(標金)如附表 二壬編號⒉號所示之金額,依習慣表示標取會款之標單用意,足以生損害於 蔡百蒼,進而持前開標單向出席之活會會員提出行使以最高數額得標(標單 於投標後均丟棄不復存在),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詐稱等被冒標之活會會員 以各該其虛編之競標利息(標金)得標,致使其餘活會會員均不知有詐而陷 於錯誤,即按三萬元扣除競標利息後之金額(如附表二壬編號⒉號所示)給 付活會會款,足以生損害於及其餘活會會員,辛○○共詐得六十三萬六千四 百元(其計算方式詳如理由欄第二(三)9(2)項所示)。 、總計戊○○戌○○詐得一千零八十六萬七千二百元,丁○○J○○詐得 一百九十四萬八千三百元,辛○○詐得九百八十五二萬零五百元。(三)嗣於八十七年七月五日戊○○宣佈甲、乙、丙會停會,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丁 ○○宣佈戊會停會,辛○○宣佈己、庚、辛、壬會停會,玄○○、黃○○、C ○○、宇○○、A○○、宙○○、I○○、癸○○、B○○、辰○○等人發覺 有異,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玄○○、黃○○、C○○、宇○○、A○○、宙○○、I○○、癸○ ○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被害人B○○、辰○○訴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戌○○丁○○J○○辛○○固坦承於右揭時地召集互助 會、陸續宣布停會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 ,被告戊○○辛○○均辯稱絕無召會詐欺情事,亦未虛構會員,所有會員均確 有其人,許多會員係經由朋友介紹,故向該朋友收取會款云云。被告戌○○辯稱



其只是參加入會人之一,未實際參與標會作業,所有互助會事宜均由被告戊○○ 處理等語。
(一)被告戊○○戌○○辛○○共同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Ⅰ庚○○經法院調閱結果,電話確為00000000,顯然被告沒有虛構。  Ⅱ吳碩仁係G○○之子,G○○以其名義入會,業經G○○證明屬實。  Ⅲ甲○○之人既確有電話號碼,足證明並非文告虛構。  Ⅳ子○○確有參加丙會。
  Ⅴ己○○為被告辛○○之二哥,確無虛構為會員。  Ⅵ張秀萍、張敏傑二人之電話號碼確有存在,其二人並非被告虛構。  Ⅶ鄭如月於原審已出庭並未否認參加辛會,原審認定有誤。  Ⅷ只有B○○、辰○○、C○○、曾雅卿、林秀勤五個告訴人與被告辛○○有關   係,其餘告訴人與被告辛○○無關;被告與B○○、辰○○二人已和解;C○   ○參加己會及庚會早已得標,均為死會,經會算尚欠被告辛○○四十八萬元,   被告辛○○已將債權移轉給王啟華王啟光蕭國正王啟華王啟光、蕭國   正曾對C○○起訴。被告辛○○曾雅卿會算後尚欠曾雅卿五十八萬八千八百   元。被告辛○○與林秀勤會算後尚欠林秀勤五千六百五十元。  Ⅸ被告戌○○只是參加入會人之一,未實際參與標會作業,所有互助會事宜均由   被告戊○○處理,被告戊○○辛○○係遭會腳倒會才發生財務困難,並非如   起訴書所載「嗣於八十七年七月間,玄○○等人發見有異,戊○○等人隨即陸   續宣布倒會,避不見面」;戊○○被倒會如下:⑴李克用倒會積欠一百四十萬   元。⑵謝宏周倒會積欠八十一萬元。⑶G○○、吳碩仁倒會積欠一百二十七萬   二千元。⑷訴外人黃燕光倒會積欠五十萬元。⑸訴外人寅○○倒會積欠二百五   十九萬一百九十元。⑹訴外人許金城倒會積欠一百八十七萬元。⑺訴外人林碧   遐倒會積欠一百二十三萬元。⑻以上戊○○合計被倒會九百六十七萬二千一百   九十元元。⑼辛○○之情形與戊○○相同,被倒會一千一百九十五萬餘元。(二)被告丁○○J○○辯稱及其選任辯護人為渠辯護略以:  Ⅰ會員王啟華確有參加被告丁○○所召戊會,尚未得標,業據證人王啟光到庭證   明屬實。
  Ⅱ證人未○○係辛○○之小姑,證人確有參加被告丁○○所召丁會一會,會款均   係由辛○○轉交,業證人未○○到庭結證屬實。  Ⅲ證人乙○○係被告丁○○之姑表妹,丁林聘之妹,確有參加被告丁○○所召之   丁會一會,且多次將會款匯入被告丁○○所有之合作金庫活期儲蓄帳號六0四   一二九號帳戶內,經證人乙○○到庭結證屬實。  Ⅳ會員卯○○(原審判決誤繕為林協政),係林贊生之子,會員卯○○確有參加   丁會一會,均由其父林贊生代為繳交會款。被告丁○○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   日將林贊生、林荔宏、卯○○三會之會款計玖拾壹萬陸仟捌佰元匯入卯○○之   母林許月雲之帳戶內,另有林贊生等親簽之結算明細,且證人林贊生亦到庭結   證屬實。
  Ⅴ人E○○與地○○係夫妻關係,其所使用之電話為(0二)00000000   ,被告於呈庭之會員名冊誤繕為(0二)00000000,致原審去函中華



  電信公司查詢致生有誤會,另有地○○、E○○二人親簽之結算明細可佐,及 證人E○○呈庭之銀行收明細證明,彼等確有收到得標會款,另證人E○○亦 到庭結證屬實。
  Ⅵ證人H○○係D○○之女,F○○○係D○○之妻(原審判決誤繕為張太太)   ,均有參加被告丁○○所召丁會,H○○二會、D○○、F○○○各一會,有   三人所親簽之結算明細可資佐證,並經證人F○○○到庭結證屬實。  Ⅶ被告丁○○所召丁會,其中編號六十一林太太,亦由寅○○負責繳交會款,業   經證人寅○○到庭結證屬實,該會員確屬存在。  Ⅷ天○○係甲○○之女,張太太係天○○之鄰居,天○○參加丁會一會,張太太   參加丁會二會,天○○、張太太各參加戊會乙會,均由天○○或以甲○○名義   按月將會款匯入被告丁○○所有合作金庫三興支庫帳號六0四一二九帳戶內,   並經證人天○○到庭結證屬實,足證丁會編號四十八、四十九、五十天○○、   張太太二會,戊會天○○、張太太各乙會,均係由天○○負責繳交會款,被告   並未虛構天○○、張太太二會員。
  Ⅸ證人酉○○確有參加戊會一會,其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將活會會款貳萬零伍   佰元匯入被告丁○○所有合作金庫三興支庫帳戶內,該次係由會員張家凱以玖   仟伍佰元得標,應繳會款為貳萬零伍佰元,足證此會員確係存在,並非被告虛   構之會員。
  Ⅹ證人巳○○係林美玲之兄,而由巳○○以林美玲之名義,參加戊○○所召甲會   ,並由巳○○按月將會款經被告丁○○轉交戊○○,業經證人巳○○到庭結證   屬實,足證被告並未偽以林美玲之名義參加甲會。 ⅩⅠ被告丁○○所召之丁、戊二會,均有經同為鄉親且係同學之證人丑○○之同意 ,借其名義參加上述二互助會,且被告丁○○亦經丑○○之同意,以丑○○之 名義參加甲、庚會,業經證人丑○○到庭結證屬實,足證證人丑○○確有同意 並授權被告以其名義參加互助會。
 ⅩⅡ查戊會會單上編號三十五會員吳碩仁係G○○(   八四四)之子,已轉讓予G○○,此有G○○簽發之商業本票,G○○親簽並   蓋章之結算明細,變更名字之會單,且有G○○將會款匯入被告所有帳戶三興   支庫之明細,足證吳碩仁非被告所虛構。
 ⅩⅢ查告訴人C○○僅參加己會一會,且於八十七年十月五日得標,設被告丁○○ 真如原審判決事實認定於編號三十一號之時間(八十七年三月五日),意圖為 自已不法所有,未經C○○同意或授權,假冒其名義參與競標等情為真,告訴 人C○○就己會而言已屬死會,會首辛○○不可能再同意C○○參與爾後之競 標,原審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ⅩⅣ被告J○○,本身即經營金士東企業有限公司,並未參與丁○○所召互助會之   會務,迄案發後丁○○無法有效處理善後,始出面協助,原審就被告J○○如  何與丁○○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並未於事實及理由詳予記載,即有理由 不備之違法。
 ⅩⅤ被告丁○○所召之丁會,自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因會員A○○等十一會員,   不繳死會會款計代墊參佰伍拾參萬元以支付其他活會會員,另戊會因A○○等



   六人,不繳死會會款而代墊陸佰零陸萬元予活會會員,現丁、戊會均已結束,   被告已全部支付各會員之得標金,並無支付不能或拒絕支付之情事。 ⅩⅥ被告丁○○所召戊會其中編號三十二號林荔平,編號三十號酉○○,係由申○ ○負責,林荔平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得標,酉○○尚為活會,申○○原參加 之丁會,業已退會轉給G○○,有G○○親筆簽名並蓋有印章之會單可佐,是 申○○並未參加丁會,原審認被告丁○○偽以申○○之名義標會,顯有誤認。二、惟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玄○○、黃○○、C○○、宇○○、A○○、宙○○、 I○○、癸○○、B○○、辰○○指訴歷歷,復有互助會會單、互助會得標明 細人員(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五一號偵查卷《偵查卷第一冊》第六、六 十三、八十至八十一頁)、會款繳款日死會會款一覽表、互助會名單(參原審 卷第二冊第一三四至一三五、一四一至一四二頁)(以上為甲會部分),互助 會會單、日期、得標人及得標金額一覽表、互助會得標明細人員(見偵查卷第 一冊第七至八、六十四、八十二至八十三頁)、會款繳款日死會會款一覽表、 互助會名單(參原審卷第二冊第一三四、一三六、一四一、一四三頁)(以上 為乙會部分),互助會會單、互助會得標明細人員(見偵查卷第一冊第九、六 十二、八十四頁)、互助會得標明細人員(見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九四號 偵查卷《偵查卷第三冊》第五十五頁)(以上為丙會部分),互助會會單(見 偵查卷第一冊第十九頁)、得標會員姓名、標金、開標日期、電話一覽表(見 本院卷第二冊第一二七至一二九頁)(以上為丁會部分),互助會會單(見偵 查卷第一冊第二十頁)、得標會員姓名、標金、開標日期、電話一覽表(參原 審卷第二冊第一三0頁)、對照表(參原審卷第三冊第三十二頁)(以上為戊 會部分),互助會會單(見偵查卷第一冊第二十一頁)、得標會員姓名、標金 、開標日期、電話一覽表(參原審卷第三冊第六十三至六十七頁)(以上為己 會部分),互助會會單(見偵查卷第一冊第二十二頁,偵查卷第三冊第五十七 頁)、得標會員姓名、標金、開標日期、電話一覽表(參原審卷第三冊第六十 八至七十一頁)(以上為庚會部分),互助會會單(見偵查卷第一冊第二十三 頁,偵查卷第三冊第五十八頁)、得標會員姓名、標金、開標日期、電話一覽 表(見本院卷第三冊第七十一頁)(以上為辛會部分),互助會會單(見偵查 卷第一冊第二十四頁,偵查卷第三冊第五十九頁)、死會會員明細(見偵查卷 第三冊第八頁)、得標會員姓名、標金、開標日期、電話一覽表(參原審卷第 三冊第七十二頁)(以上為壬會部分)。
(二)虛構會員部分:
1、甲會部分:
提出之互助會得標明細人員(見偵查卷第一冊第六十二頁),甲會至八十 七年七月七日停會止,共進行開標三十九會,各次得標日期、得標金額、 得標會員及電話詳如附表二甲所示。
  ①楊西紅
依被告戊○○所提出之甲會互助會得標明細人員(見偵查卷第三冊第六十 三頁),其上記載楊西紅聯絡電話為00000000號,經原審調閱該



支電話使用人資料,並傳訊使用人謝梅招到場,惟其證稱:不認識楊西紅 、楊山池,亦未參與被告戊○○所召集之互助會等語(見第四冊第一五六 頁訊問筆錄)。另函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經該稽徵所於八 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函轉送使用人森富國際有限公司之信函,其稱:該公 司並無楊西紅所得資料等語(見第五冊第一九三至一九五頁)。原審再以 「楊西紅」為查詢條件,檢索內政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亦查無楊西紅 之人,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在卷可稽(見第一冊第一五一 頁)。且被告戊○○亦自承:找不到楊西紅等語(見第二冊第二十六頁訊 問筆錄),是以此會員為被告戊○○戌○○所虛構。   ②楊山池
依被告戊○○所提出之甲會互助會得標明細人員(見偵查卷第三冊第六十 三頁),其上記載楊山池聯絡電話為00000000號,經調閱該電話 使用人資料,並傳訊該使用人謝梅招到場,惟其證稱:不認識楊山池,亦 未參與被告戊○○所召集之互助會等語(見本院卷第四冊第一五六頁訊問 筆錄)。另函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經該稽徵所於八十九年 九月二十五日函轉送使用人森富國際有限公司之信函,其稱:該公司並無 楊山池所得資料等語(見第五冊第一九三至一九五頁),是以此會員為被 告戊○○戌○○所虛構。
③羅昌賢
依被告戊○○所提出之甲會互助會得標明細人員(見偵查卷第三冊第六十 三頁),其上記載羅昌賢聯絡電話為00000000號,經調閱該電話 使用人資料,並傳訊使用人洪淑娟到場,惟其證稱:不認識羅昌賢,亦未 參與被告戊○○所召集之互助會等語(見第四冊第一五六頁訊問筆錄), 是以此會員為被告戊○○戌○○所虛構。
  ④傅秀玉
依被告戊○○所提出之甲會互助會得標明細人員(見偵查卷第三冊第六十 三頁),其上記載傅秀玉聯絡電話為00000000號,經調閱該支電 話使用人資料,並傳訊使用人侯世賢到場,惟其證稱:不認識傅秀玉,亦 未參與被告戊○○所召集之互助會等語(見第三冊第一五三至一五四頁訊 問筆錄),是以此會員為被告戊○○戌○○所虛構。  ⑤許金城
依被告戊○○所提出之甲會互助會得標明細人員(見偵查卷第三冊第六十 三頁),其上記載許金城聯絡電話為00000000號,經調閱該支電 話使用人資料,並傳訊使用人林秀鈴到場,惟其證稱:不認識許金城,亦 未參與被告戊○○所召集之互助會等語(見本院卷第四冊第八十六頁訊問 筆錄),是以此會員為被告戊○○戌○○所虛構。   ⑥庚○○
依被告戊○○所提出之乙會互助會得標明細人員(見偵查卷第三冊第六十 四頁),其上記載庚○○聯絡電話為00000000號,經調閱該支電 話使用人資料,惟使用人庚○○傳拘未到(見第八冊第八頁訊問筆錄),



且本院再次傳訊均未獲到庭(原址查無此人),是以此會員為被告戊○○戌○○所虛構。
⑦劉竹安
依被告戊○○所提出之甲會互助會得標明細人員(見偵查卷第三冊第六十 三頁),其上記載劉竹安聯絡電話為00000000號,經調閱該支電 話使用人資料,並函詢使用人進水圓成有限公司,惟其來函稱:劉竹安並 未任職等語(見第四冊第八十六頁訊問筆錄),是以此會員為被告戊○○戌○○所虛構。
⑧李淑惠
依被告戊○○所提出之甲會互助會得標明細人員(見偵查卷第三冊第六十 三頁),其上記載李淑惠聯絡電話為00000000號,經調閱該支電 話使用人資料,並函詢使用人進水圓成有限公司,惟其來函稱:李淑惠並 未任職等語(見第四冊第八十六頁訊問筆錄),是以此會員為被告戊○○戌○○所虛構。
⑨酉○○
查被告戊○○交予告訴人C○○之甲會會單(見偵查卷第一冊第十四頁) ,其中編號第號之會員為酉○○,然其他會員所持有之甲會會單(見偵 查卷第一冊第六頁),編號第號之會員為李明祥。而酉○○並未參加甲 會,李明祥則參加甲會一會,尚未得標,此經證人李明祥(見第六冊第一 四九頁訊問筆錄)、證人林連生證述「我用我兒子林恕平的名義跟了王錦

1/5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