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334號
原 告 許煙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