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原 告 詮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堅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玖仟壹佰叁拾元,折合銀圓陸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仟捌佰壹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肆佰伍拾肆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註: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裁判費提高十分之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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